網路流傳一段聲稱是涉及「旺角衝突」被以暴動罪起訴的18歲香港少女李倩怡的錄音,聲稱選擇「流亡」到台灣。目前人在台灣的她簽證已過期,她的處境將會如何?
近日網路上流傳一段女聲用廣東話讀出聲明的音檔,她自稱:「我是因為參與年初一魚蛋革命被起訴的李倩怡,在審判開庭之前選擇了流亡。」她最後說出錄製時間是2017年8月22日。
她稱政府對「魚蛋革命」的起訴「根本就是一場政治檢控」,她說:「你們可以說我怯、我逃避香港的審判,但在我內心早不相信香港有法治,審判從檢控到起訴,是徹頭徹尾以司法制度為手段,對香港社會運動的鎮壓。」
消息指出李倩怡可能在台灣申請政治庇護。台灣內政部移民署周一(8月28日)回應BBC中文查詢,表示目前李倩怡在台灣的行蹤不明,也沒有向移民署提出政治庇護申請。
至於是否遣返或將李倩怡移交,移民署表示,港澳居民在台灣的行為活動,都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他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李倩怡是誰?
香港九龍城裁判法院2016年2月11日公布的控罪書指出,37人被指涉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於2016年2月8日至9日凌晨,在旺角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李倩怡也在名單之中,當時她17歲。
旺角衝突:
2016年2月9 日凌晨,旺角街頭爆發嚴重衝突。事緣警員驅趕在新春期間營業的無牌小販,引起一些民眾不滿。當時有本土派團體 「 本土民主前線 」 成員號召示威者,最後演變警民衝突。
新聞片段可見,示威者曾燃燒雜物、向警員投擲物件,甚至使用磚頭襲擊。衝突期間,一名警員曾向天開槍示警。
無人在旺角衝突中死亡,不過曾有近百名警員及多名記者受傷。
李倩怡被控兩項暴動罪和一項襲警罪,以3000元港幣保釋候審,當時保釋條件沒有禁止她離開香港。
案件原訂於今年1月17日在區域法院再聆訊,但李倩怡並未到庭,法庭即時發出通緝令。
BBC中文聯絡到同案被起訴的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黃台仰,他表示案件仍在審理中,不便回應李倩怡事件。他提到案件將於2018年1月15日再次審訊。
香港區域法院2017年3月宣判,旺角衝突案中,三名分別為22歲、19歲及32歲被告各判監三年,是17年以來首宗暴動案罪成案例。
2. 為什麼到台灣?
自稱李倩怡的女聲說她選擇「流亡台灣」,是因為預見在三十年內,香港的「一國兩制」將不復存在,只剩下「中國廣東省香港市」,她說:「與其要在我中年時成為中國香港的異鄉人,那不如我先選擇流亡,找一個新自由的可能。」
3. 誰在台灣「幫助」她?
聲明中說,幫忙她的台灣朋友「從來都不是時代力量同和台灣人權組織,我的確曾拜訪過他們,但他們只是很客氣地打發我走,後來好幸運有一個台灣獨派組織仗義相助。」
目前李倩怡行蹤成謎。時代力量周一對BBC中文表示擔心李倩怡的安危。
時代力量說,李倩怡確實曾由一個香港人陪同前來找過他們,但因為中國政府「高度不信任」時代力量,「不希望因為時代力量的關係讓當事人受到更不公平的對待,所以沒有處理這個問題,是轉介團體協助。」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法務王曦對BBC中文說,今年一月李倩怡來找過他們,他們表示可以幫李倩怡向移民署提交政治庇護申請,但需要李倩怡提交相關文件。之後李倩怡就沒有再與台權會聯絡。
4. 政治庇護能成功嗎?
今年六月就有港台媒體報道李倩怡在台灣尋求政治庇護。台灣內政部移民署至今仍未收到申請。
王曦表示,台權會處理過在台灣申請政治庇護的案例,「成功率都很低」。
李倩怡具體要如何申請政治庇護?王曦表示,台權會會要求她凖備一份描述她狀況的文件,包括她在原居地遇到什麼危險?她如果沒在台灣得到庇護的話,回原居地會有什麼立即的危險?
台權會會把文件送交移民署,如果移民署一直沒有處理,台權會會敦促移民署召開協調會。但王曦也坦承,申請台灣政治庇護不是一個常態,所以移民署沒有既定的處理程序。
目前台權會處理過在台申請政治庇護成功的案例,多年來只有中國民運人士燕鵬一人。
5. 會被遣送回香港嗎?
據悉李倩怡是持觀光簽證入境台灣,香港人赴台觀光簽只能停留30日,李倩怡已經逾期。
香港大學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BBC中文採訪時說,香港與台灣沒有正式的引渡協議,所以香港政府不可以循政治途徑要求台灣將李倩怡引渡回香港。
因為台港沒有引渡協議而逃亡台灣的罪犯,最知名的是香港《東方日報》創辦人之一馬惜珍,他在1978年因販毒和涉嫌行賄被警方發出拘捕令,因而與家人潛逃台灣,在台灣繼續經營公司,直至2015年病逝台灣,終年77歲。
張達明表示,台灣方面有權利決定李倩怡是否能留在台灣。如果台灣方不容許她留在台灣,要將她遣返,就可以送回香港,港方再根據程序檢控她。
6. 棄保潛逃「罪加一等」?
張達明表示,李倩怡若回到香港,會面對原來的控罪。法庭在入罪以後,會根據她棄保潛逃做為加刑的因素。
7. 《難民法》可行嗎?
在國際上,關於難民與庇護制度相關的法規有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951年聯合國通過的《難民地位公約》、1967年《難民地位議定書》等國際規範,但台灣並沒有採用國際難民法規,也不是聯合國難民署(UNHCR)成員國,因此欠缺相關規範。
台灣人權團體和相關立法委員推動《難民法》十多年,草案終於在2016年通過內政委員會審理,但是截至目前為止都還沒有辦法排入二、三讀,所以還未生效。
根據《難民法》條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其原國籍國或原居住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致不能受該國之保護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該國者,得向我國申請難民認定。」
因為兩岸關係模糊不清,台灣《難民法》排除了中國大陸和港澳居民。2014年,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專案」方式讓九名滯留台灣五到十年的中國異議人士取得居留權。目前沒有港澳居民循此途徑獲得台灣居留權。
台灣與中國人民、港澳居民的關係分別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難民法》的立法過程中一併提及修改上述兩項條例,使其申請難民的方法、程序等事項凖用《難民法》相關規定。
目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也已經在委員會審查完畢,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尚未排入委員會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