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自下而上」的取徑極具啟發,以台灣為例,台灣民間社會在戒嚴時期雖面臨打壓,卻仍保持一定的韌性,展現「自下而上」驅使改革的精神。香港民間社會向來活力充沛,民間團體具有高度的自發性和動員能力。在此基礎上,香港受到《國安法》影響的社群——包括民間團體、媒體、政界、學界、商界等——可以主動地進行影響評估,公開探討該法對民間倡議、新聞報導、政治運動、學術研究、金融經貿帶來的問題和挑戰。事實上,一些社群自《國安法》施行以來也持續討論因應之道,而非消極以待。
每個社群面臨的挑戰可能有類似之處,但也有其不同之處,唯有該社群成員本身最知道《國安法》帶來的衝擊。藉由廣泛在社群中徵求意見與公開討論,可以更為精確地發現、記錄問題,提昇社群本身的問題意識,並且針對該社群的需要量身訂做相關對策。
各個社群都應在香港法治人權架構下,善用《國安法》第4條、第5條人權保障條文,而非先行自我審查,或被動地等待問題發生。透過社群成員間的公開、共同討論,也可以在社會基礎上增進團結意識,在面臨打壓時能齊心合作,為彼此發聲,而非單打獨鬥。此外,以人權保障——包括《國安法》相關條文——角度出發所進行的討論,在法律上具有正當基礎,相對也可以降低討論的風險。
社會中每個角色都可以做出不同的重要貢獻,包括民間團體的廣泛呼籲,提高民眾意識;新聞媒體獨立調查報導,翔實記錄人權違反的情況;學者深入研究,強化人權法治論述;以及政界的推動,在體制內外抵抗威權力量。唯有透過這種社群自發、同心協力的方法,才能在香港民間社會持續豐富人權法治底蘊,使自由理念進一步向下扎根,延續香港社會的韌性。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本文為《港版國安法》評論系列終篇─結語與初步展望,原刊中研院法律所網站,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