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恩觀點:靠小編打廣告就可以改革司法?

2020-11-1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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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很明顯的對比,也值得學者繼續深入研究。換言之,面對法官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相對於把錢花在於街頭車站巨幅廣告、電視節目,司法如想要獲得人們的肯定,或至少減輕人們對司法的「敵視感」,由司法機關(或加上律師)提供更多法律流程的諮詢、基本的法律服務,反而可能才是一般接近使用司法的人會更迫切需要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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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我們臺灣人每逢財政辯論時最喜歡用的「XX預算=多少份兒童營養午餐錢」的計算方式,我們也來把司法院這筆1億2千萬元換算一下。

假設司法院在各地方院用每小時4千元(一般普通律師行情)請律師「有償」在法院提供基本法律諮詢,提供訴訟程序流程說明、協助整理法律事實,1億2千萬元等於全國3萬小時的有償律師諮詢費,假設律師每小時可以諮詢2人次的當事人,3萬小時就是6萬人次,約是一審民刑事案件件數的10%;或者我們再放寬法扶弱勢人群的受扶助資格,讓近貧、接近弱勢的人群也有扶助律師協助訴訟,用每一案3萬元「公定友情價」計算,1億2千萬元相當於4千人次的扶助律師;最後,一併計算的是,1.2億元約等於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年政府捐款預算(13.1億元)的10%。

總之,就算無法/沒錢增加司法官人力協助消化報量的案件,至少可以增加司法官的輔助人力(書記官、助理);也可以藉由加強法院/檢察署內的法律流程諮詢人力,減少人們對司法流程不熟悉的不安全感;或是補助律師公會提供能深入案情的法律諮詢(畢竟司法機關內公務員不適合對個案表達意見),協助整理案情、說明法律流程、幫助當事人雙方調解、減少法官與普羅人們法律語言上的隔閡,比起電視節目、車站廣告、網紅直播、臉書小編,應該才是與目的有真正合理關連的手段。

當然,「大官們」喜歡在廣告版面上、宣傳影片中「露臉」,不太關心增進庶民老百姓使用司法的親近性,就又是一回事。

*作者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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