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媒體比神大?談美國媒體中斷川普總統直播

2020-11-1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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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川普日前在白宮對大選發表談話,因談話內容不實,全國廣播公司(NBC)等媒體直接中斷直播。(AP)

美國總統川普日前在白宮對大選發表談話,因談話內容不實,全國廣播公司(NBC)等媒體直接中斷直播。(AP)

美國總統川普日前在白宮對大選發表談話,因談話內容不實,美國三大媒體包括美國廣播公司(ABC)、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全國廣播公司(NBC),連向來與川普友善的福斯新聞,也開始直接中斷。筆者以為大謬,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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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為引《朝野僉載》記述:武則天時期,舉人不需應試,即可任官,導致官員水準參差不齊,有識之士,多所諷刺,甚稱:「評事不讀律,博士不尋章」,判案不懂法律,典故不查一查,官員惱羞成怒,要法辦妄議朝政者,武則天笑著說:「如果你們選官不這麼浮濫,怎會遭天下人非議?不用審判,直接放了。」舉輕以明重,一般官吏選任,帝制時期,仍許百姓非難,攸關世界霸權,美國總統的選舉爭議,媒體霸權怎能封口,好似在KTV裡,硬生生,「卡」川普爺爺的歌呢?

或謂:人家媒體是第四權,不是比政府大,不讓川普講話又如何?依據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等語,定有明文。美國刑事訴訟法學者,甚或引用《聖經.創世紀》 耶和華在評斷亞當與夏娃前,也詢問:亞當為何躲著他?為何懼怕赤身露體?為何會吃智慧果實?也問夏娃為何會慫恿亞當?幾番「對質詰問」,導出一個精神:「定罪前必經辯白與審訊」,不僅是憲法精神,更符合基督教義。今川普所言,是否真實?即便面對的是神明,尚須其使其自抒己見,試問:上開媒體固為第四權,但畢竟為肉眼凡胎,居然比神偉大,逕行讓川普閉嘴?不見民主,僅見傲慢!

或謂:這是不實言語,媒體怎能傳播?新聞學教科書最常引用的,即為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立即而明確的危險」,亦即在戲院謊稱失火,是不受言論自由保障的;且其復言:「測驗真理的方式,就是看言論在自由的意見市場中,是否為人接受」。如此一來,前開媒體就川普系爭大選爭議言論,逕行中斷直播,並認其非事實,恐有違憲之虞:川普所言當否,仍有其言論自由之保障,並非對大選爭議處,無風起浪,此其一;若提出大選舞弊質疑,即有明確與立即危險,則為何不封其他人口?法院為何不秘密審理?此其二;言論自由不採「預防制」而採「追懲制」就是避免專斷獨行,今川普所言有爭議,媒體可平衡報導,提出質疑,但逕行封鎖,與獨裁國家何異?此其三。且痛打落水狗,豈為言論自由精神?若民意等於事實,則哥白尼與伽利略,早該因異端邪說而火刑,誰說媒體認可的,才叫「真實」?此其四。凡此四者,皆屬媒體侵害川普就大選爭議直播之疑慮,臺人不能人云亦云,美媒亦不可妄自尊大!

媒體是在預防總統謠言,怎不能中斷直播?《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2年台上字第6157號》:「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所明定。故法院於審判期日,應與被告最後陳述之機會,如未與 被告最後陳述之機會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一款之規定, 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等語,著有明文 。刑事被告於庭期末了,或堅持己見、或搖尾乞憐、或大放厥詞,形形色色,法官仍須讓被告倡所欲言,無論被告是窮兇惡極,或其情可憫,法官仍給與被告,最後陳述機會,若不為之,則將使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試想:川普所提大選爭議,若未經進一步核實,就認為俱屬謊言,不是讓他比刑事被告,地位更加不利?子絕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怎能因人廢言,加入媒體撻伐川普的行列?

最末,以湯姆克蘭西《恐懼的總和》片段為結:話說恐怖分子引發美國核爆,美俄大戰,一觸即發;傑克萊恩切入熱線,要求兩國元首,傾聽其情報,以免生靈塗炭;當俄方有人認為,傑克所言乃迷惑之舉,要求「即刻斷線」!在旁的俄國高官,悠悠地說一句:「聽聽又何妨?」終使誤會冰釋,避免核子大戰。今掌控核武者,乃美國總統,若來歷不明,疑竇叢生,不能帶來憲政穩定,世界和平。媒體霸權,「卡歌」川普,究竟真正卡了誰命運呢?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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