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仁觀點:在川普與拜登的勝負之後,別忘了測量我們與文化的距離

2020-11-1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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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語言門檻逐漸去化,以及資訊快速變遷的年代中,能夠被「保存」、被「想起」,甚至被「看到價值」,是每一項文化內容作品的企盼,也是創作人衷心的願望。對於經典作品的修復,是文化資產的保存與發揚,也是建構數位文化資產的起步,必須持續推動,這是對歷史的歌頌與敬意。然而,在「知識經濟」時代中,每位創作人(或公司)對於自身所擁有的無形資產是否清楚了解,如何讓資金的幫補不流於浮濫無可稽查,反而能因自身的價值而取得活水泉源的挹注,更是我們必須面對的真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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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在2010年5月公布施行至今,在2017年修訂時增訂了無形資產評價的法源基礎;此外,依據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制定的「評價準則公報」第7號的「無形資產之評價」第5條關於無形資產的定義為「無實際形體、可辦認及具未來經濟效益之非貨幣性資產」與「商譽」(指源自企業、業務或資產群組織未來經濟效益,且無法與企業、業務或資產群組分離者)。2020年9月25日修訂的第7條中,特別增訂與文化創意相關的無形資產定義,該規定內容為:「文化創意相關之無形資產源自於對文化藝術創意作品(例如戲劇、書籍、電影及音樂)所產生收益之權利,以及非合約性之著作權保護。」由此可見一斑,未來在評價時也有方向可循。此外,為因應跨領域的現實狀況,無形資產的認定也可以不限於單一種類,未來也可能同時被認定具備行銷相關(例如商標、獨特的商業設計與網域名稱等)、客戶相關(例如客戶名單、尚未履約訂單、合約性與非合約性之客戶關係等)、合約相關(例如授權及權利金協議、勞務及供應合約、許可證、廣播權、競業禁止合約等)以及技術相關(例如使用專利或非專利技術、資料庫、配方、設計、軟體、流程之合約性或非合約性權利等)之無形資產的資格。無形資產評價制度對於文化藝術或創意所衍生的價值提供了明確的評斷基礎,對於融資或投資的判斷均有幫助。

無形資產評價在台灣已然受到重視,對於文化創意(或內容)產業所持有的無形資產也持開放態度,是多年來努力的成果;未來若能建置類同韓國的文創產業技術評等系統,更將如虎添翼。這樣的建議已經持續多年,如果我們依舊無法體會「文化內容IP產出」搭配「商業行銷與政策行銷」並輔以「無形資產評價與文化內容評等」這套「組合拳」的重要性,那我們也只能繼續目測我們與文化的距離,然後,相對無語……

*作者為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執行長、行政法人國家電影與視聽文化中心監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ICDF)諮詢委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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