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曉觀點:對土地徵收法制修法的建議

2020-11-0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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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徵收行政救濟程序尚在進行中,應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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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由於土地徵收皆涉及「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因此,建議應將土地徵收包含在內,只要是土地徵收行政救濟程序尚在進行當中,當土地被徵收人提出聲請,就應停止強制執行。

6.現行土地徵收皆應該暫停,直到我國制訂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相關規範

依據國際人權審查委員會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之《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2017年1月20日於臺北)》:

「第38點:

審查委員會持續關切在中華民國(臺灣)正發生的驅離與剝奪土地的頻繁程度。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其他政策,正導致全國各地對住房與土地權的侵害。委員會也關切引發強制驅離的「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

第39點:

審查委員會建議所有形式的迫遷應宣布暫時中止,直到一部符合政府的國際人權義務,包括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以及聯合國關於基於開發目的的驅離及迫遷的基本原則及準則(以下稱「聯合國驅離準則」)的迫遷安置及重建法制定為止。

第42點:

審查委員會關切例如土地徵收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法令,含有並非基於人權的規定,並在全臺各地被用於剝奪人民與社區的權益。委員會建議,所有與國內住房與土地政策有關的地方及中央法規應修正,以符合中華民國(臺灣)的國際人權義務。」

因此,我國現行土地徵收顯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因此建議皆應遵照國際人權審查委員之審查結論,應該暫停,直到我國未來制訂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相關規範後,才得以繼續施行。

*作者為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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