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看不到台灣轉型未來的再生能源修法案

2017-08-17 06:40

? 人氣

九、調整躉購費率適用規定(修法要點第九點)

目前第九條修正所處理者,乃三個未必直接相關的議題,故分別探討如後。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商業模式導入:解鈴不處理繫鈴人之規範?

此處之第九條第三項,乃本文前述所稱,配合電業法而制訂之修正條文。但何以本簡報,將明明是配合電業法之條文,放在非常遙遠的修法要點加以處理,甚為獨特。

圖示 9
圖示 9

目前簡報內認為,此規定乃目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無相關條文加以規範(參見:下表右邊欄位的「現行條文、未規定」欄位),似乎認定為新增項目。

圖 9~1
圖 9~1

但實際上,觀察此一條文,根本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用語文字,均相當類似。

圖 9~2
圖 9~2

也因此,最簡易的修法方式,僅需將既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制訂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設者本身之「權利」即可,而非原規範之強制躉購給台電之義務。故既然繫鈴人乃第八條第一項,直接修改第八條第一項即可。而非『新增』了第九條第三項,而產生與原規範第八條第一項之衝突。或至少,應將第九條第三項的文字,併入第八條第一項處理即可。

也是因此之故,本文認為,目前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商業模式,是否可因此後法優於前法而當然成立,甚有隱憂。

處理2009年前之合約關係,可以促進再生能源發展?

針對此一問題,何以需要在此次修法處理,令人甚為疑惑。蓋此爭議,已經經法院判決處理。且此一爭議之處理,是否對進一步之再生能源發展有所幫助,也不無疑問。

圖 9~3
圖 9~3

取其較低者躉購,是為了再生能源發展好?

姑且不論到底這一條第九條第九項的新增,在「形式上」文字的可讀性與可理解性。這一段文字,是否對再生能源推動會更好也讓人有所懷疑?

圖 9~4
圖 9~4

本次修法,並未處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設者,能否每一個月,自由切換市場費率與FIT

德國再生能源法下,再生能源可大量進入市場,甚至包括昂貴之太陽光電,都可自由進入市場交易的關鍵,在於德國非常彈性的自由切換機制。其允許業者可以每個月挑選適用的費率,使業者可以採取獲利最大化的經營方式。如,太陽光電可在夏天時,業者切換至自由市場;在冬天時,轉換為FIT。然而在台灣目前體制下,並不清楚業者是否有此彈性,恐導致,業者將會更仰賴、依賴FIT機制,阻礙再生能源進入自由電力市場之可能。

十、史上最心不甘情不願的(推動地熱發電的)修法說明?(修法要點第十點)

有鑑於地熱發電設施,在探勘階段的權益保障,究竟是否應在法律層面處理?以及應在什麼法律層面處理,有非常多的討論。特別是,到底是應該透過礦業法、溫泉法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來處理有很多不同的意見。

圖示10
圖示10

即便如此,在延提修正草案階段,這些爭議應該都應拍板敲定,並提出比較正面的說明,證立此一修法方向必要性。如,即便電業法內,其實不適合處理非核家園的議題,政府單位也並未在法案內的修法說明,而是直接表示:「因電業法係以電業管制為核心,根本解決之道,應以制訂『非核家園推動法』或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為適切之規範」。

由此可看出,雖然此點修法方向,對於地熱發電開發業者之權益,,似乎有莫大之助益。但從修法說明內,反而讓地熱發電開發業者必須擔心,這是一個政府其實也沒有共識,可能未來也未必會納入的方向。這似乎也讓地熱發電業者探勘相關權利之取得,顯得更有隱憂。

針對此一問題,何以需要在此次修法處理,令人甚為疑惑。蓋此爭議,已經經法院判決處理。且此一爭議之處理,是否對進一步之再生能源發展有所幫助,也不無疑問。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喜歡這篇文章嗎?

高銘志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