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看不到台灣轉型未來的再生能源修法案

2017-08-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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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沒有爭議的修法條文,僅供參考!

在2016年11月的修正草案中,該目標為「規劃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一千七百萬瓩以上」,在本草案,在短短期間內,又調高到「2,700萬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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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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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產業朋友們,您們看到這一個條文這樣一調再調,真的有開心嗎?萬一目標沒有達到,有什麼配合機制嗎?也看不出來。畢竟在德國再生能源法,目標是真的有實質拘束力,萬一達不到,其實德國是會面臨歐盟的介入與監督;另外,德國過去的經驗,萬一某一年度目標量無法達成,在下一期的FIT會比較優惠,以提高投資意願。

這些都是目前本條例下,業者向來一直呼籲若目標無法達成,應該在FIT制度下,有相對應的配套。如,萬一該年度目標無法達成,是否需要有隔年度費率不調降,或應予提升等之機制處理。但業者呼籲的是,放到法律當中;但政府向來的回應就是,我們會在審定會時,納入制訂隔年費率的考量。法治或人治,其實已經相當明顯了!

魔鬼藏在細節裡,還是「獎勵上限」喔!

當然有這樣遠大的目標是好的,但政府宣稱這一個作法是,推廣目標,彷彿讓人產生「多多益善」的錯覺! 似乎跟現行之「獎勵上限」(本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總量為總裝置容量六百五十萬瓩至一千萬瓩)有重大的不同。

然而實際上,並非如此。在簡報介紹的尾聲的這一段話,顯示出,原來目前草案只是把「獎勵總量上限」,改為讓人乍看之下比較開心的「推廣目標量」而已。其實「實質內涵」是沒有變動的,你一旦超過了,就是適用較低的費率。

配合第6條修正,將現行條文第9條第7項第3款規定以迴避成本或公告費率取低者躉購之適用情形,由「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獎勵總量上限後設置者」修正為「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推廣目標量後設置者」。

實際上,既然這是一個不可能的任務與目標,當然也不會啟動「較低費率」條款,應該是產業界值得開心之處。但我們也只是從此過程中,看到政府方面具有重大瑕疵的法律概念理解,也容易造成欺瞞產業的誤會。

六、基金收更多?用戶剝兩層皮?對再生能源發展會更好?(修正要點第六點)

圖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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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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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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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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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獨創之基金、反應電價雙軌併行制

若以簡報數量來說,本次修法最大的改革,大概就是基金面的革新。共計高達四頁之多。主要之轉變就是,既有支應FIT的部分,轉由台電於收購後,直接反應於電價,這也是目前大多數採取FIT制度之國家(如德國)所採取之制度。不過除了直接反應電價外,既有相關FIT之行政管理費用等,仍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負責。這與有設立基金之國家(如中國)同時負責行政管理+支應FIT不同。故台灣應是世界首見或罕見採取雙軌併行制度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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