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看不到台灣轉型未來的再生能源修法案

2017-08-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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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生能源業者可以少造「業」了?(修法要點第四點)

為太陽光電量身定做?

200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導入時,希望能夠減少小型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申設障礙,特別是「冗長的電業執照」申請過程,於是乎,設置了500kW之門檻。而過去數年間,能夠真正享受到此種優惠的,其實主要只有某些科技(如光電、小風機)的業者,畢竟陸上與離岸風力機,一支,就遠遠超過這一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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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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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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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便如此,過去數年間,太陽光電業者的申設,也有一窩瘋「499kW」之現象。這也引發本文思考,我們定500、2000背後的真正原因到底為何?針對超過門檻的申設業者,到底只是單純增加其行政程序並增加其勞力及時間成本,刁難業者而已?還是有其他更實質的目的?而這是否也跟農委會對於地面型太陽光電或農地再生能源設施的態度有關,蓋領有「電業」執照之再生能源設施,你要如何自圓其說,這是一種「農業」使用?

目前簡報內並無立法理由,但以2016年11月份的修正草案立法理由,說明也並不充分。特別是,為何不是3000?4000?5000?若我這一種再生能源,明明就很穩定,可調度,為什麼不是50MW?

為放寬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適用簡化申設規定,以利再生能源發電推廣設置,並考量國內再生能源推廣目標須加速擴大再生能源占比,爰參考電業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修正第一項裝置容量為「不及二千瓩者」,以排除電業法有關自用發電設備申設資格、餘電躉購、設備許可、設備登記及每半年造具發電事項報告等規定之限制。

馬英九前總統紀念條款:一九九九(英九久久)?!

可預見的將來,仿照目前500kW門檻的實施經驗,未來肯定會發生更多拆案1999kW之情況。莫非此次修法,就是要繼續讓大家記得馬總統在2009年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之卓越貢獻?

本文建議,此種電業執照之規範,原本設計之對象為針對IPP等此種超大型機組而設置,「造業」當然合理。然針對相較之下,規模差別甚大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實際上,「管制鬆綁」是必要的,但目前電業法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很遺憾地只有在「造業與不造業」之間的抉擇。甚至,有科技歧視地,讓某些科技,一定要造業!這對於政府一向強調在未來2025非核家園扮演重要角色之大型再生能源科技發展,只是產生「拖延」效果而已。建議重新省思設定500kW門檻背後之考量,設計不同考量指標(如:可調度性、對2025非核家園目標達成之重要性等),方能真正促進再生能源發展。

五、不可能的目標,然後呢?(修正要點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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