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看不到台灣轉型未來的再生能源修法案

2017-08-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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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擴大小水力發電獎勵範圍(修法要點第二點)

早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剛通過上路時,敝人便一再呼籲,小水力發電在世界各國多為再生能源發展之主力之一。然而,相較於風電與太陽光電在條例生效後的爆炸性發展,小水力的發展相對遲緩。小水力發電發展遲緩之原因,有諸多原因。目前修正草案方向,似乎歸因為缺乏明確之立法定義。而本文也相當贊同。認為這樣明確化的立法定義,可比較有助於提高適用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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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示 2
圖示 2

然而唯一疑慮便是,本條例第一項第九款之撰寫模式,容易引發之困惑。而這困惑,在現行條文,也已經引發多篇法學論文在討論過程中,對於到底川流式水力是不是本條例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而存有疑惑。因為這一款在定義上,採取了反(除…..外)、反(非….)之複雜定義方式,讓人相當困惑,到底是否包括川流式水力。一樣的問題,也會讓業者在看到新條文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除非小水力發電及直接燃燒廢棄物之發電設備外」,恐怕也會產生,到底有沒有包括小水力的疑問。

然而,本條例只確保了小水力的FIT,但小水力發展過程之「管制議題」(環境、河流、農業等),可能是更嚴重的障礙,也將構成小水力發電未來發展之隱憂。而這些可能的障礙,有無可能未雨綢繆地,在本條例修正草案內加以處理?

三、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分工,保證可加速申設流程?(修法要點第三點)

交給地方政府,一定可以審的更快更好?

在2009年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可發現到相當具有「中央集權」之特色,幾乎只有中央主管機關之角色。而過去幾年,也開始逐漸希望協助並委辦地方政府建立相關再生能源業務。(經濟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作業要點、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廣再生能源補助作業要點),頗有強化地方自治與中央與地方分工。而本次修法,更進一步地賦予地方政府在申設過程最重要的「認定」過程之角色。

圖示 3
圖示 3

但此種「單純透過分工」並相信「地方政府能夠做的更好、更快」的想法,是否可以當真提升綠能業者投入之誘因?以及加速綠能設施之申設?目前是否是業者面臨之當務之急?建議必須跟業者做進一步的溝通。

業者反映,若以類似的申設流程,過去幾年反而比近一兩年更加迅速。我們似乎可發現到,將認定權交給誰(中央或地方),並不是絕對的關鍵因素。

直接規範審查時限,更能加速申設流程

故本文建議,與其將申設時間,放在比較「間接」與「形式」的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工,倒不如直接規範「審查時限」(如,O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O個月,並以延長O次為限)。此種作法,國內有眾多希望講求時限,加速行政程序之立法,均有類似條文可供參考。相對而言,目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比較偏向規範業者而非審查機關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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