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百年大同「淪陷」─私有企業在台灣被全面共產化危機

2020-10-2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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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制企業經濟自律職能神聖性之挑戰

也就是說,將近兩千年的歷史過往時間,企業的所有權歸屬、組織架構型態與營運管理方式,都一直就是「私經濟自有財產的結合映現實體」,也一直是一個國家社會具體存在的民間私有財產及其結合具備的法人格;首見例外分歧主張是,十九世紀崛起的共產主義政經體制,打從開始就完全反對「私有財產制」之存在,認定「私有財產制」是資本主義經濟的根基,是企業家剝削勞動果實的「理由」,而一心一意亟思將任何類型企業「沒入」「充公」或「社會化」「共產化」。其非遭赤化的既有自由市場經濟社會,則仍然維繫私有財產為根本的企業組織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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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既往以來長存的自由市場經濟社會「企業」,到了廿世紀30年代起始,也漸漸出現「理論上的鬆動」:1932年兩位美國學者Adolph A. Berle, Jr.及Gardner C. Means合著的經典之作《現代企業公司與私有財產制》(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1937年另一位著名諾貝爾獎學者寇斯(Ronald Coase)的大作《廠商的本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也開始在企業的職能與本質上,注入了「道德律與倫理說」的新生具體政策思維意涵。

洎自1980年初,《企業社會責任論》(CSR)崛興與風行,但其主張與公共政策建議,則仍絕大多數停留在「非屬法律強制執行的」道德勸說範疇階段。

企業經營社會化到統理機構社會化之發展

剛開始祇是純粹屬於理想主義學者專家的研究論述與道德勸進的「軟性要求」,而且都僅限於企業經理層次(administration level)以下之企業營運要求,但是到了1990年代中期之後,此一論述訴求,慢慢從原本軟性要求變成了漸漸剛性的「入法成規」硬規則,而且更從經理層次典範,上升為統理層次(governance level)典範,也就是對於《統理機構規範》,不再囿限於營運操作及事業市場作業策略,而向上提升至「所有權構成」「企業監理控制」「事業盈虧成敗責任的外部化」以及「事業資源分配」之上。

最近兩年,在國際社會關於「企業統理社會化」的討論甚多,而且漸漸出現,如何將董事會機構組織予以類似「民粹化/民主化」變造之論述研討;可是這研討在台灣,竟成為蔡英文「冒進共產主義化」經濟治國偏激急先鋒的先聲戰略。

依托OECD公司統理原則基準的劇毒雞毛令箭

已經在世界範圍被公認為良好公司統理國際基準的1999年《OECD公司統理原則》(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1999)發佈以來,目前已然成為大多數OECD和非OECD國家,政府、監管機構、投資人、公司和相關利益相關人(stakeholders)大量運用《原則》。與廿世紀以來《現代企業管理》原理及實務都聚焦於探論《企業治理》(Business Administration or corporate operating management)層次對外對內關係之效能與效率者,所大不相同的是,《公司統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研討重心則側重在「治理」(administrative)以上層次「統理」的協調溝通交易、利害融合調適、抉擇替換談判、長期短期政策願景利益折衝之效能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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