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善用《調解制度》建構「互信共榮」勞資關係

2020-10-2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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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度(109)勞動部僅辦理1場次「勞資爭議調解人」之認證訓練,但僅只培訓25人,比去年度縮減一半學員培訓數目,而且特別強化對勞動法令的嫻熟運用考核。今年度之認證訓練將於10月底前完成學科時數受訓,隨即於10月26日、27日進行筆試及口試之認證。屆時能有幾位學員通過認證,尚難預料。由此顯見,勞動部許部長及王司長對「調解人暨調解委員」專業素質以及執業能力之提升,莫敢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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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勞資爭議調解人之認證後,即身負協助勞資雙方儘速就爭議取得共識的使命。因此,勞資爭議調解人除應熟稔勞動法令外,也必須不斷精簡溝通及說服技巧及最新法令修正,期能有效處理勞資爭議。

另勞動部、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等縣市皆會經常舉辦調解人執行業務回流訓練。課程中會安排溝通協商技巧、專業勞動法令等。透過持續的回流訓練,以有效維持良好的調解品質,讓勞資爭議能迅速、妥適的獲得處理,落實維護勞資雙方應有權益。

三、申請調解時應注意事項: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勞資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向發生勞資爭議行為地(即勞工勞務提供地),若屬未有特定勞務提供地時,則以公司所在地為準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縣(市)政府認為有需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直接通知雙方一起來調解。

申請調解要先填寫「調解申請書」,申請書必須填寫清楚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地址,以及請求調解的事項內容。另亦可委託代理人代替自己出席調解會議。此時代理人的姓名、名稱及地址也皆須填寫清楚,並必須附上正式有效的特別委任書狀才可出席。

調解方式分成「讀任調解人」與「調解委員會」兩種。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

  1. 若是選擇「獨任調解人」方式進行調解:調解人是由主管機關指派,或由其委託之專業具調解能力的民間團體選派,從「調解人」名冊指派一位來協助雙方進行調解。
  2. 若是選擇「調解委員」方式進行調解:勞資雙方可指定具有調解人資格之專業人士來擔任調解委員,調解委員會之主席則由主管機關選派。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人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調解人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亦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作者為勞動部認證暨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中山大學亞太所法律組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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