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不要被司法院、法務部牽著鼻子走」國是委員:院部的改革方案未反映會議決議

2017-08-1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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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蔡英文說,國是會議是諮詢性質,不論當初表決結果是9票或10票,並不是天差地別,「每張票都是意見的表達,對我而言是9張票與10張票的差別而已。」(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直播)

總統蔡英文說,國是會議是諮詢性質,不論當初表決結果是9票或10票,並不是天差地別,「每張票都是意見的表達,對我而言是9張票與10張票的差別而已。」(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直播)

總統蔡英文12日全程主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總結會議,推動檢察體系改革的許多國是委員向蔡直言,法務部的改革方案並沒有如實反映分組會議的決議,包括檢察官的定位、法官與檢察官評鑑的問題等;他們呼籲蔡要注意,「魔鬼藏在細節裡」、「不要被院部(司法院、法務部)牽著鼻子走」,如果官員把檢察官群體的利益放在社會利益前面,她主導改革的決心和誠意將受到懷疑。此外,也有委員建議蔡,依《憲法》第44條的權限,定期召開司改的院際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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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彰顯檢察官之司法官屬性」,張娟芬:法務部以立場代換結論

法務部在總結會議上,就國是會議分組會議的決議,提出一份改革方案與期程,其中,關於檢察官的定位,其陳述指出,「為彰顯檢察官之『司法官』屬性」,檢察官不再領取刑事案件辦案獎金,也不再被派任與檢察官無關的行政職。

長期關注檢察官職權行使及審檢分立議題的作家張娟芬、社團法人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秘書長孫一信都對「為彰顯檢察官之『司法官』屬性」這句陳述,提出質疑。孫一信說,對於檢察官的定位,第3分組僅說,「目前檢察官仍具備司法官的屬性」,法務部的說法,明顯是「檢察官定位的保衛戰」。

張娟芬則說,法務部報告中的意思,「好像是我們已經確定檢察官是司法官,且有定論要朝向這個目標」;但第3分組的結論是說,在現行制度,檢察官仍具備「所謂司法官屬性」,這個說法只是「描述」檢察官的定位,沒有認定檢察官是司法官或行政官的價值判斷,且是「有所保留的描述」。

張娟芬則說明,她提案的用意,是要還給國是會議、認真開會的委員一個公道,不應該一下是委員、一下不是,「像兒戲一般」。(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直播)
張娟芬則說明,她提案的用意,是要還給國是會議、認真開會的委員一個公道,不應該一下是委員、一下不是,「像兒戲一般」。(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直播)

她指出,過去法務部及檢察官全力阻擋改革,是1999年司改國是會議至今,改革沒有進展的原因,而第3分組之所以自開會之始就劍拔弩張,就是因為檢察官定位的討論,當人民在分組會議上,極力穿越各種阻擋,來表示對這個議題的意見,法務部卻在報告中用「微妙的字句差異」,用法務部的立場來「代換結論」,這個「我不能接受」,簡單的說,「我們又被陰了」。

張娟芬:無意與檢察系統為敵,而是要建立公平法院

張娟芬說,他們討論檢察官定位的問題,並不是要與檢察官、檢察系統為敵或對立,而是要「建立公平法院」,長期以來法官與檢察官的角色高度混淆,他們接受同樣的考試訓練,可輪調、可在檢察官及法官論壇互相交流,有無數正式或私下的交流互通,「原告與被告如果不對等,怎麼可能有公平法院?」

律師尤伯祥指出,不只是法務部的報告,司法院提出的改革方案與期程也與各分組會議的決議「有一些距離」,例如第3分組委員突破官方的封鎖,達成法官與檢察官的評鑑將由人民直接申請,而不再需要經過司改會或律師公會過濾的決議,這個決議廣受好評,但都不在於司法院、法務部的改革方案中。

尤伯祥:司法院、法務部受本位主義限制,司改國是會議必須以總統的高度落實

尤伯祥說,這個現象就可以看出司法院、法務部都「受到本位主義的限制」,這也是司改國是會議必須要由總統的高度來落實的意義。

他呼籲蔡英文,絕對要「堅決貫徹司法改革」,外界批評她召集司改國是會議是干預司法,「這絕對不是」,司法是國家權力行使的方式,是政治制度的一環,總統受到人民的付託,從事政治制度的改革,符合人民的期待,不是擴權或干預司法,「請堅定信心」、「不要被院、部(司法院、法務部)牽著鼻子走」。

20170223-尤伯祥(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youtube)
尤伯祥(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youtube)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陳欽賢指出,特定團體的利益有時候是跟社會利益衝突的,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最容易有利益衝突的就是檢察官、法官、律師這3個群體,每個團體都會捍衛自己的想法與利益,這也是不同領域團體集會討論的意義與價值,他答應參加國是會議,是想要協助總統落實司法改革的承諾,他也因此「有點在意」這3個團體「是不是只在乎群體利益?」

陳欽賢:完全未看到檢察體系將社會利益放在檢察官利益前

陳欽賢說,就他的參與或聽到的,具法官或律師身份的人,或多或少都有人在某些議題上選擇社會利益,很遺憾的是,「完全沒看到檢察體系的委員把社會利益放檢察官利益前面」,也很意外他們在場外不斷有動作,醜化不同意見的委員。

他說,他同意國是會議是諮詢性質,權責單位可以不同意、不接受、不採納,但是委員用心討論出來的分組會議決議不能「被淡化、或被消失」,看到總統任命的政務官有這樣的態度,「我會懷疑妳主導改革的誠意與決心」,因為這樣的政務官只在乎所屬群體利益,而不是社會利益,世界上沒有什麼社會改革是不會動搖既得利益者的利益的,如果有,就不是人民希望的改革。

20170414-「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四次會議,陳欽賢。(甘岱民攝)
陳欽賢。(資料照片,甘岱民攝)

陳欽賢說,司改不是法律從業人員的事,在這件事情上,全國人民沒有人是局外人,就像是「我們不懂核能,不代表廢不廢核不會影響我們」,台電也從來不敢講,人民不懂核能,不能討論要不要廢核,「為何法律人敢這樣批評?」

馮賢賢:不能讓檢察官躲在司法官獨立性的帽子下

資深媒體人馮賢賢說,檢察官定位問題非常重要,不能讓檢察官躲在司法官獨立性的帽子下,而造成許多政治迫害案件,檢察官反對改為行政官,很多人私底下說,是為了敘薪、年資和退休金;她希望民進黨在本屆國會任內,推動監督檢察體系的《檢察署組織法》立法,不要讓檢察體系成為無法推動司改的障礙,體制內既得利益的反撲,不應作為改革停滯的藉口,「總統要堅定改革意志」。

律師黃致豪說,蔡總統致詞時提到,改革是政黨輪替最重要的意義,而他想要加上這句,「改革不能只依賴被改革者的善意」,被改革者可能看不到應改革的全貌;他希望總統「不要落入司法院與法務部的本位改革思考中」,而要回到她競選時的9大主張,「這才是拘束總統與人民的承諾」。

成大法律系教授李佳玟指出,國是委員對檢察體系提出改革,是來自「我們對於檢察官的期待」,期待檢察官能打擊犯罪,因此賦予檢察官權力,這個權力如無法適當控制,檢察官會侵害人民權益,政治異議者會成為被打擊的對象、連執政者都會畏懼檢察官;她以聲押太陽花學運學生魏揚的檢察官獲得升官為例指出,現行對檢察官的監督體制不管用,必須積極推動檢察體系的改革。

李佳玟說:法務部也有提出改革方案,但「魔鬼藏在細節內」

李佳玟說,法務部也有提出改革方案,但「魔鬼藏在細節內」,例如,法務部支持濫權起訴者可被內部監督,但堅決反對濫權不起訴者被監督;又如,法務部也主張引進日本的人民檢審會,監督檢察官的行政簽結與不起訴,但國是委員提議檢審會應有比較多的調查權,法務部卻反對;此外,法務部同意人事制度改革,卻只願意讓一審檢察官票選,對於檢察長的任命,法務部毫無作為。

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人權學程主任陳瑤華說,審檢分立對司改非常重要,第4分組達成審、檢分訓的決議,司法院的改革方案不提這個原則,法務部的改革方案僅表示要逐步減少合訓,沒有確立分訓的原則,希望總統重視。

成大政治系教授王金壽指出,這次通過的訴訟制度金字塔化在1999年司改國是會議就已通過,至今仍躺立法院,總統獲得689萬選票,受人民付託,國是會議的決議要如何推動,「你要做決定」;他希望總統運用她的政治魅力和政治資本,說服立法院,不要重蹈1999年的覆轍,「到時候要負責的是蔡總統你」。

李佳玟。(取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轉播畫面)
李佳玟。(取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轉播畫面)

林孟皇:司改涉及5院職權,總統應定期召開院際協調會

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指出,台灣自民主轉型後,在1988年11月、1994年10月、1999年7月、2011年間召開過類似的司法改革會議,但成效始終不彰,原因包括:1、司法院、法務部各掌部分司法行政權,是舉世無雙的「雙元司法行政系統」,因機關本位、權限競逐,百餘年來始終存在院、部之爭、2、司改議題涉及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等5院職權,不是單憑司法院、法務部即可達成、3、台灣歷經長期威權統治,卻未曾戮力推動轉型正義,許多國人對法律或司法功能有錯誤認知,影響執法人員對自身角色的期待,而台灣是法律繼受國家,承受不同留學國的法制背景,法律人也有本位主義。

林孟皇指出,這些原因在在說明,如果沒有政治力奧援、社會輿論支持,台灣的司改是困難重重的,而由於司改涉及5院的職權,總統是會商解決機關爭執的憲政機制樞紐,只有以總統的高度,透過《憲法》第44條的權限爭議處理權,協調統合相關權力政府部門推動司改,才可以竟全功。

林孟皇的提案,則是由司法院長依照來源多元化原則,自各機關團體推薦或自薦人選名單中,提出應任名額2倍人選,交由法官遴選委員會依公開透明方式遴選應任人員後報總統任命。(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直播)
林孟皇的提案,則是由司法院長依照來源多元化原則,自各機關團體推薦或自薦人選名單中,提出應任名額2倍人選,交由法官遴選委員會依公開透明方式遴選應任人員後報總統任命。(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直播)

林孟皇說,總結會議應規劃如何落實決議,如何追蹤與考評進度,同時,總統應「定期的召開院際協調會」,並基於權責相符原則,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掃除可能的司改阻礙,才有機會建構真正服膺人權保障、憲政民主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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