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罪犯眾人有責」網炸鍋!陳柏惟曝全文:殺人當然有罪

2020-10-22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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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大陸法系,或是模範刑法典之後的英美法系,多半都引進同時需要存在精神疾病,加上辨識能力缺損,控制能力缺損的精神異常抗辯原則,先進國家大致上看法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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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我們當然要檢視嚴謹的審判與鑑定過程,但在「有罪不罰」這樣判決的同時,其實連帶著「需要引入其他處遇方式」,如果大家擔心社會危害性,要檢討的是後續處遇方式的完備性才對,這部分確實出了一些問題。然而,社會把刑罰當作社會安全的唯一基礎,其實是很悲哀的。

2. 有委員提案吸毒、喝酒者一律不得免刑或減刑,是否贊成?

你的問題其實叫做,原因自由行為,是否進一步具體明文化。

我贊成可以把構成要件寫清楚,但立法沒有這麼簡單的。

假設有一個新進公司的新人,平日溫和守法,從無前科,參加迎新餐會,被長官敬了烈酒三杯,在盛情難卻下一乾而盡,結果不會喝酒的他,不勝酒力,在走路回家時,因看到有人將汽車停在自家門口,與人起口角,竟失控徒手將對方打死,之後醉倒路邊,請問該當何罪?

如果這個案例中的被敬酒,改成自己吸安非他命,那又該當何罪?你會不會覺得這程度上有差異?

現在的問題是,所有影響中樞神經系統的物質,無論是興奮性或抑制性,並非全部違法,又假設一位老人,因不聽醫囑,混合使用多種藥物,加上近日身體狀況變化,引發瞻妄狀態而出現妄想,竟不慎殺害老伴。請問這位「故意不聽醫囑」服藥的老人,是否不得減免刑責?

所以如果我們要修正刑法19-3,增訂或替換成更明確的自醉構成要件,我們就必須明確規範危害物質,以及具體危險行為的可預見性,有個例子很清楚,就是酒駕。但若在法律覆蓋性無法周全的部分,則需要保持一定的司法調查與法官量刑空間,以處理複雜的各種狀況。

3. 台灣是否應成立司法精神病院?

我認為,台灣的監護處分制度有很大漏洞,必須進行修改,司法精神病院只是其中一環而已。

你知道我們的保安處分執行法一共89條,有關監護處分的部分只有「3條」,連風險分級的概念都沒寫清楚嗎?

要增加司法精神醫療資源,讓需要不同治療與安全強度的個案,都能得到妥善的處遇,才能降低其再犯率,以及銜接後續重回社會的計畫。司法精神病院處理的是其中症狀特別嚴重、合併多重疾患如人格問題、或是其犯行重大....經綜合評估後需要高強度治療與維安措施之個案,但相對而言,也有另一種個案是犯罪情節輕微,判的監護處分可能比其本刑還久,且在醫院裡面治療不一定適合的個案,則需要社區處遇的綜合方案。

譬如說,有失智症的阿罵因為偷拿一塊豬肉,被判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一個從小智能障礙加語言障礙的個案,因為被同村朋友帶去撿漂流木,觸犯森林法被判監護處分一年,這些刑事上通常都不用關,完全不知道送去醫院治療為什麼的,所以我們需視不同個案做不同的處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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