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一根電塔倒塌,暴露台灣因應緊急供電時期法制之不足

2017-08-1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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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廠-吳逸驊攝
核四廠( 資料照)吳逸驊攝

這一切問題均呈現出,核電廠緊急發電機組,在緊急供電時期利用,應有法制化之重要性。如:電業法內,應針對核電廠內之緊急發電機之角色,與一般自用發電設備做區隔,並明定若核電機組有運轉或無運轉時,其是否可以營運並賣電之細部規範i);在運轉時,與核能安全主管機關原能會之分工關係,以釐清權責之歸屬(如原能會需經審查通過無核安疑慮、經濟部或地方政府負責其售電量及費率等)。甚至,其可以販售電力之比例,是否可在緊急供電危機時,從原先之20%進行適度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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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樣地,在緊急供電時期,是否讓民間大量的自用發電設備(特別是柴油機)均加入供電行列?相關之規範為何?一些特殊場所(如醫院之緊急發電機)與其他單位(如社區、學校)是否有不同之對待,費率與允許售電比例為何等等,都適合法制化。如此全面性的作法,可逼出台灣小型發電機組的供電能力。

特別權力關係的復辟?橘燈、紅燈時期,公務機關不准開冷:氣之法源依據為何?

行政院於7月31日發函各部會,希望下午1時至3時關閉冷氣,也引發眾多公務人員的抱怨。此種作法,不禁讓人想到德國中古時期領主與「家臣」之關係,以及特別權力關係之影子。到底法律哪一條說了:「在緊急供電危機時期,應優先由公務機關『限電』或『減少用電』」?目前台灣整體法制之操作,明明就是,大家可以一路一直用,用到進入限電時期後,由大工業用戶先限電開始。完全沒有看到該函文之法律依據為何?而更重要的是,到底這樣的土法煉鋼式地關閉冷氣的作為,是否當真有達成抑低用電之效果,似乎也是相當值得探究的議題。

更有趣的是,若有公務員抗命,開了冷氣,或者,冷氣設定低於28度,是否可以不共體時艱為由,或違反該函文為由,構成懲處、懲戒事由?

難道我國目前能源法制下,沒有辦法法制化?其實不然,目前「能源管理法第八條」及「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早已將二十種用戶,納入管制範疇,包括(一)觀光旅館、(二)百貨公司、(三)零售式量販店、(四)超級市場、(五)便利商店、(六)化粧品零售店、(七)電器零售店、(八)銀行、(九)證券商、(十)郵局、(十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十二)餐館、(十三)服飾品零售店、(十四)美容美髮店、(十五)書籍文具零售店、(十六)眼鏡零售店、(十七)鞋類零售店、(十八)鐘錶零售店、(十九)一般旅館、(二十)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針對這些用戶,也有眾多如冷氣溫度(室內冷氣溫度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二十六度)之要求。故似乎也可以將公務機關,納入能源用戶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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