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和謙觀點:從國際戰爭與人道法,看吳怡農提案陷台灣全民於戰鬥風險

2020-10-1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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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之進行攻擊,可能引起危險力量的釋放,從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嚴重的損失,即使這類物體是軍事目標,也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

總之,按照國際人道法的原則,衝突各方無論何時,都必須「將平民及民用物體與戰鬥員及軍事目標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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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武裝中衝突中的各方,只能攻擊彼此的戰鬥人員和軍事目標。國際人道法禁止對平民和民用物體發動直接攻擊,包括禁止在一定範圍內不特定、無差別式的攻擊。

此外,交戰規則還包括:攻擊前再次確認,攻擊對象是否確為軍事目標,或是否在攻擊前已有效警告平民居民。國際人道法還明言,衝突各方及其武裝部隊成員在作戰方法和手段的選擇上並不是無限的。因此,禁止使用其性質會造成過分傷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或作戰方法。

此外,衝突中所造成的,對平民的附帶傷害及對平民生命和財產造成的損害,與攻擊行動預期獲得的「具體和直接軍事利益相比,不應是過分的」。

在戰鬥活動結束後,也禁止任何一方拒絕納降,必須給予敵方部隊投降的機會,而且必須接受俘虜。同時禁止搶劫私人財產、禁止使平民居民陷於饑餓、禁止利用背信棄義的方式殺、傷或俘獲敵人。

在國際人道法體系中,禁止衝突方故意攻擊平民規則的唯一例外,就是在平民直接參加敵對行動的情況下。例如:當他們拿起武器攻擊敵人時。在這種情況下,衝突方可以將其作為攻擊目標,但也僅限於他們直接參加敵對行動期間。

此外,若要將一特定行為「定性」為「直接參加敵對行動」,則該行動必須滿足幾個條件:

「1. 該行為造成的損害必須達到一定標準,如很可能對交戰方的軍事行動或軍事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2. 該行為與損害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3. 必須存在交戰聯繫。這指的是,該敵對行為的目的,必須是專為直接達到必要的損害標準,以支持交戰一方並損害另一方。」

在這種極特殊的情況下,衝突方就可以對平民進行攻擊。

但是,這兩天大家爭論的「全民戰時皆轉兵」的構想,卻是把例外變成了普遍,使戰鬥行為的邊界被無窮地向內推延。

葉門內戰經年,首都沙那許多地區宛如廢墟(AP)
圖為內戰經年的葉門,首都沙那許多地區宛如廢墟(AP)

這就可以理解為什麼馮世寬等人,對防衛理念從舊有「全民國防」的原則,被往「全民(戰時)皆兵」的方向拉,有這麼強烈、直覺性的警惕和反彈

這不是一個大家應該莞爾一笑的口誤,而是一個要不要將被視為戰鬥人員的風險,和具體的交戰責任,攤派到每一個人民身上的嚴肅選擇。

按照現有的「全民國防」實施方針,全民國防指的是全民共同支援軍隊,共同形成有形無形結合、軍民共構的戰力。但屬於民的這一部分任務,則主要由內政部、警政署等領導,和從事具體戰鬥行為的軍隊明確切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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