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剛烈勞動保護扼殺了臺灣經濟生機

2017-08-0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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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現實的基本工資規制

第二,超現實的基本工資規制。臺灣勞基法已將勞動市場自由開放的工資市場機制,予以嚴格納管成為政府公共政策直接轄管的「非市場機制」,由官定基本工資決定市場工資水準,而市場工資不能撼動基本工資「祇能向上增不能向下減」剛性;而且,決定工資水準之調整時間,不是根據政經社會環境情勢變化而取決,而是胥視政府設置「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行政程序取決。今天聯合國194會員國家中僅有68國家置有「最低工資」制定規範:一是「唯在重大政經事件變化」時乃有檢討議定新最低工資的上下調動,往往數年間難得一動,這與臺灣之「每季檢討」,「每一檢討必須唯一向上調高」做法,大相逕庭;二是,最低工資概皆佔自由公開市場工資(market rate)的22%,最高不逾40%水準,與今天臺灣基本工資率已然高達民間市場薪資的將近80%以上,已是全球最高檔機制設計國家。其結果是,今天臺灣「超高基本工資下限水準」,勢必像許多先進國家在1965-1995年間的實務經驗一樣,必然為本國經濟社會創造出「更大更多邊際勞動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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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公產化」或「社會化」的偏邪政策

第三,法制化強使臺灣勞動力直接「公產化」或強制「社會化」。一方面,在勞基法中增置「侵權式條款與剛性規定」,放肆臺灣勞動力得以憑藉直接爭奪機構組織所有權(勞工代表進入董事會)與經營權限(勞工參與共享經營管理決策權),等同政府行政命令逕行改變民間機構組織私有財產權之被「公產化」或「社會化」;另一方面,被「公產化」或「社會化」後勞動力,得以直接享有被「終身雇用」的絕對權力但不必承擔任何責任,也就是在今天臺灣勞基法制之下,所有雇主祇在很有限條件狀況下得「拒絕雇用」,且幾乎沒有太大權力可以「解雇自用員工」,相對的,受雇者卻可以隨時隨意「辭職不幹」他去;這種機制演進結果,幾與1965年到1999年法國極端社會主義實質勞動「終身雇用」政策措施作法,根本沒有二致。光這一方面的剛烈勞動保護主義措施,就足以全盤退卻一切投資了。

第四,濫肆開放建置「工會」的「工會越多越好」偏邪政策。自2000年陳水扁「開放工會組織」政策以來,多元多樣工會組織的組建門檻即逐年越降越低,同時並賦予這些根本參差不齊的所有多元多樣工會組織,一律擁有高度不成比例的「代表權力」,可以公然公開向任何機構組織、公司企業廠商,進行無謂的陳抗與爭議,同時臺灣勞基法制又主動以強制屏障「超極勞動爭議權」機制措施,縱容所有多元多樣工會組織都可以大放肆其所有「暴力抗爭行動」,已構成極其嚴重侵害自由市場企業的自主經營權,並肇致在臺灣投資營運的極高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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