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露營場地造成濫墾?中央法令如何修訂?

2020-10-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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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交通部觀光局訂有「露營場管理要點總說明」(107年4月),但其訂定目的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確保露營場符合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並未規範露營區之場地開發,甚至如何才不會破壞水土保持、山坡地保護及環境保護等?並未從國土規劃角度談露營區之規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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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管制露營區的設置規劃呢?以地方政府而言,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尚未制定露營場地開發的自治法規,只有3個地方政府基於「安全」為優先考量,已訂有露營場地管理的自治條例。

1.《苗栗縣露營區管理要點》-目的為輔導苗栗縣露營區經營者善盡管理責任,並確保消費者權益。

2.《嘉義縣露營場地管理作業要點》-目的為確保業者之露營場地安全、露營者安全與露營場地之環保衛生等相關事宜。

3.《宜蘭縣露營場地管理作業要點》-目的為確保露營場地符合安全、環保與衛生,及保障露營者使用安全。

以上自治條例對於露營場地之土地利用、水土保持及國土規劃等則未涉及。另,台中市為避免露營區違法開發濫墾濫伐、破壞水土保持及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及公共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也已成立「露營場安全及管理聯合稽查小組」。而桃園市則訂有露營地調查及露營地圖製作。

20200117-帳篷,露營。(資料照,取自pixabay)
根據監察院調查,106年全台有1,757筆露營場,但高達73.3%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大多違反土地利用法規。(資料照,取自pixabay)

根據監察院調查,106年全台有1,757筆露營場,但高達73.3%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大多違反土地利用法規。要合法設置露營場只能循「休閒農業」一途,所以大概都引用《農業輔導辦法》來管理。例如南投縣的《八卦山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 10 條規定,露營區內之土地以露營活動及建造相關設施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以下規定:(1)建蔽率不得大於5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層樓或4公尺高。(三)本區內應順應自然地形、地貌及維護天然景觀佈景;其主管單位是建設單位。

業者認為,經營休閒農場成本高,露營設施又以佔農地的 5%為限,且不能超過1,000平方公尺。若以2甲地計算,露營區能設的露營帳不超過10個,根本不符商業需求,可能導致很少人會申請?質疑不符商業效益?對此,農委會去年預告將修正,將休閒農場露營設施放寬至佔農地10%。

筆者建議

1.農地設露營場,應在不開挖整地、不影響農業生產及隨時可恢復農業使用之原則下開放;休閒農場設置露營區仍應以發展農業休閒為主。也要避免未來農牧用地恐很多被轉做露營場,不再做農牧使用之虞,甚至往山坡地上發展,衝擊水土保持,造成土石流等災害風險。

2.基於露營遊憩產業之發展及其可能破壞水土保持,造成水災/土石流等災害。建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儘速訂定露營場申請輔導管理之「專法」,規範其申請、輔導與管理制度及程序。並提出於非都市土地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等增列露營區的許可使用細目,或申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時,得申請設置露營場地之區位、設施型態、規模與管理等附帶條件及配套規範,以符法制。

3.若不訂專法,但地方政府對露營場地管理的自治條例,可能會因法律位階過低,無法有效處理目前露營場地設置之亂象。則建議由「行政院國土規劃推動委員會」,邀集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草擬提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露營場地開發/活動納入管理,建立統一的設立及安全基準,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安全,促進產業發展,並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以避免業者濫墾造成國土安全風險。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為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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