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法》有侵害隱私疑慮?前監委:草案多處不符合法官保留原則

2020-10-08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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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8日舉辦「科技偵察 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柯承惠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8日舉辦「科技偵察 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柯承惠攝)

外界關注《科技偵查法》草案可能造成的侵害人權爭議,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8)日上午召開「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由召委、國民黨立委李貴敏主持,法務部、司法院、國安局、調查局、警政署、政院資通安全處均派出代表出席,還有律師、學者等各界人員提出意見。前監委高鳳仙認為,此次草案多處不符「法官保留原則」;台灣台北地方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則提到,應該清楚介定不同科技程度,做出「層級化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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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鳳仙指出,依《科技偵查法》草案規範內容,許多不符「法官保留原則」(需經法官審理同意後檢方或司法警察機關才能執行)的規定,例如,司法警察及檢察官對「非隱私空間」(包括陽台、庭院)的人或物,必要時可以使用科技設備監看、拍照、錄音錄影,對與案件無關的人也可以涵蓋調查,不需要向法院聲請許可,司法警察、檢察官可以運用空拍機、GPS蒐證,司法警察「累計」超過30天才報請檢察官核准,「累計」超過2個月才需向法院聲請許可等。

高鳳仙指出,此草案缺乏法官保留原則,檢警如濫用權力,因為沒有法院作為公正第三者為事前或事後審查監督,一旦造成資料被違法取得、濫用或外洩,將對人民的基本權利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未採納韓國經驗 高鳳仙質疑:法務部制定程序草率

高鳳仙也提到,去年底,法務部「科技設備監控推動小組」組團到首爾考察,座談中,韓方明確回覆,韓國並無《科技偵查法》,利用科技設備實施的相關偵查作為,以《刑事訴訟法》規範,因為韓國過去獨裁統治時代,情治機關濫權的陰影,使韓國對監聽使用相當敏感,實務上極少使用此一偵查手法,基本上是以搜索、扣押手機為目標。 

高質疑,法務部沒有說明,不採取韓國考察報告中提及韓國經驗的理由,且在未與各界充分是否訂立專法必時,在韓國考察報告提出半年後,即在今年9月8日火速公告《科技偵查法》,她認為專法的制定程序過於倉促草率。

林達則提到,實務上因為偵查需要,例如查製毒工廠,地點可能在深山工寮、山谷,離產業道路5、6百公尺,外面還養狗看守,若用無人機就能拍到工寮院子,但若沒作立法管制授權,最後執法人員又陷入模糊境地而違法。 

檢察官:不同科技的「層級化的保留」應清楚界定

林達指出,這次的立法關鍵爭議在於「對執法人員要不要立法管制?」他舉例,司法人員跟監從肉眼到改用相機拍下對方見面,需不需要法律授權?一般人想像中覺得不用,但德國在《刑事訴訟法》都有授權立法,照相機都被立為科技設備,「一個法治國,執法人員應該受到完整規範。」 

他認為,科技偵查是有立法需求,但看是要立在《刑事訴訟法》、或像這次的《科技偵查法》的專法,或納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都可以,但科技有很多種,從低階的拍照錄影、熱顯像儀,到最高階的植入木馬程式,這次立法想把所有科技設備都包進來,就要看怎麼做才能比較完整。他強調,這種不同科技程度的「層級化的保留」要能清楚介定,他並提醒,從名稱就該改成科技偵察及「保障」法。

20190222-立法院「悲劇不該繼續發生,酒駕防制應立即檢討」公聽會,圖為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達。(蔡親傑攝)
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達8日出席司委會「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資料照,蔡親傑攝)

林達表示,科技偵查以外,是否還能建立一個對隱私權的完整分級體系,從最粗略的個人所在位置,到個人的言論,甚至心底思想(如植入木馬看到對話記錄)等分級,對侵害愈高的愈要嚴密保留,做出一定的法官保留空間。以及,與其用物理性的「隱私空間」,或應該採取「合理隱私期待」為標準,對執法者介定愈清楚愈好;另外,還要保留一定緊急處分空間,如在找被害人時,若要等拿令狀,會來不及救出受害人等,這些細節都可納入考量。

藍委:可通過《通保法》修正來因應新科技偵防手段

李貴敏則認為,雖然法務部稱立法本意在於面對新環境,執法機關必須有相對應科技手段偵辦案件,更有第一線同仁執勤的實際需求。但凝聚社會共識過程中,要格外留意法案條文、用語、規範行為是否適當,是否會引發爭議;不能一切本位思考,好像什麼偵防手段有效,就把它入法授權。

李指出,這次的草案居然規定,對與案件無關的人,竟可用「實施調查時,受調查對象或標的以外之人或物,將無可避免地涵蓋於調查內容,亦得為之」,等於無限擴充監聽監控範圍,實在匪夷所思,難道刑求很有效,就還能容許刑求發生?

20201007-立委李貴敏7日主持司法委員會。(盧逸峰攝)
立委李貴敏8日出席司法委員會「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盧逸峰攝)

李貴敏也提到,許多學者專家已紛紛表示,科技偵防手段的突破及鬆綁,與其另立新法,不如透過包括《通保法》、《刑事訴訟法》的修正爲之。重要的是,確保以「科技」偵防時,必須在尊重隱私及人民集會結社等基本人權前提下,堅守「法官保留」原則。許多退休法官團體更早已提醒,政府部門應盡速完善證據法則,才是當前迫切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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