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良觀點:台新彰銀爭議未完—法律的歸法律,商業的歸商業

2020-10-1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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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另一個解除條件,高院認為,「台新金控非彰銀最大股東部分」,顯然唯有透過財政部加碼買進彰化銀行的股票或台新金控賣出自己對彰銀持股方得以實現,但財政部加碼買進彰化銀行的股票需政府編列預算,然在目前政府預算極為拮据,且國家的法定支出以及為達到社會需求的支出項目極多。所以編製預算時,政府必須思考如何籌措足夠財源。如果政府稅收和其他財產收入,在不足以支應預算支出時,政府就可能要加稅來增加稅收,這些加稅計劃也要立法院通過才行,首先,加稅計畫緩不濟急,再者,人民財產權也要保障,不應任意加税。另一個可行的辦法便是向外舉借。但「公共債務法」對政府債務行為有明確的規定:政府可以向外舉借多少,可以有多少未償還債務餘額,以及每年應還本多少都有明確規定,這些都是為了避免政府無節制舉債,動搖國本,且目前因應肺炎疫情衝擊及振興經濟等都必須解決,再編列預算予財政部買進彰銀持股,顯然在事實上很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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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自台新金控買進彰銀特別股後迄今未有曾賣出,縱使近日台新金控在併購保德信國際人壽中勝出,報載,儘管台新金與財政部針對「彰銀案」仍有司法訴訟,但不影響台新金預計以55億到85億元收購美商保德信金融集團持有的100%保德信人壽股權,至於55億元交割款如何籌措,因台新金持有的22.5%彰銀股票價值不菲,報載台新金會釋出約3%出來,以籌措資金,故可以推知台新金控縱使要出售彰銀持股,也僅會出售3%,而不可能出售高達10%以上,使得持股12.19%之財政部變成最大股東。顯然「台新金控非彰銀最大股東」之條件也是客觀上不能成就的事實。

綜上所言,本次高院判決,筆者非常佩服高院為了解決台新和財政部對彰化銀行經營權糾紛爭議所做的努力,但在法理和事實上該判決並無法達成其想要定紛止爭的目的,反而會造成公司治理法制的崩壞,該案恐怕仍然無法因為高院判決圓滿落幕,仍然必須讓法律的歸法律,商業的歸商業,本案法律爭議未解,仍然有待政府和台新金能以大智慧化解爭議順利解決。

*作者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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