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觀點: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評司改國是會議的議事規則

2017-08-03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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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例子,也顯現在第三分組由林孟皇法官所提的檢察署及檢察官是否應為之量身訂作《檢察署組織法》及《檢察官法》專法的提案,該案決議時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表決都未過半,但贊成者還多1票,同樣是僵案,難道這不該在總結會議交由101委員作最後的討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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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案與陪審、參審案就可知,總結會議的議事規則最不合理之處在於,如當初第三分組就檢察署及檢察官是否應立專法的提案,是不支持的反對者獲得11票以上,或參審制(陪審制)有一方是獲得11票以上,依總結會議議事規則,反而是可以在總結會議上提案去推翻即再否決它,但只因當時只獲得7票或9票,現在反而無法提案去推翻、否決它,這原先決議通過「獲致結論」的可以否決它,但原先「無法獲致結論」的,却不可以否決它而得以獲致最終結論,這會議規則到底是要讓司法改革的議題成案還是要想辦法讓它不成案?議事規則作為手段,是否暗示或控制了總結會議召開的目的?

20170428-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會議上午召開。(蘇仲泓攝)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會議。(資料照/蘇仲泓攝)

此外,總結會議議事規則壹、六尚規定:提案討論欲參與之委員發言,若登記人數多於10人,幕僚單位應以電腦亂數決定發言委員及次序;貳、一尚規定:總結會議之綜合建言發言,應先辦理發言登記,並以電腦亂數決定發言委員及次序;貳、七尚規定:綜合建言發言每位委員以一次為原則,若有空餘時間內得進行第二輪登記發言,發言次序以電腦亂數決定。第四分組委員顏厥安教授對總結會議議事規則即批評道:「這種會議規則,如果不是對委員們有些侮辱蔑視,就是有些...搞笑吧。沒有真正的議案與討論,只有亂數『亂』出來的發言順序,我們又不是要搶著跟總統大人講幾句話,總結會議總要有起碼的審議。」而第四分組陳欽賢法官則認為:「議事規則是讓大家各言爾志的吧!」如只是各言爾志,召開總結會議就真的毫無目的可言,不就是大家所批評的根本只是「大拜拜」了。

走筆至此,我們執筆人之一張靜委員正好接到籌委會副執行秘書林峯正的電話,告知有關陪審制的提案,籌委會不會徵求委員連署,亦即張靜委員的陪審制提案不會在總結會議上立案討論及決議,他並告知可以在總結會議上綜合建言時對陪審制發言,這真的坐實了只是「各言爾志」。張靜委員回應我們將在總結會議上提出程序問題,請關心陪審制的委員們將來在總結會議上支持我們的程序提案,就是修改總結會議的議事規則,讓所謂「無法獲致結論」的僵案,能在總結會議上有被立案並討論決議的機會。甚至支持參審制的委員也請支持此一程序問題,否則司法院只是霸王硬上、一意孤行採行參審制,沒有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獲致結論」的決議,支持的委員們會覺得面上有光嗎?未來在立法院審議時立法委員真的會對「無法獲致結論」的參審制買單嗎?

手段決定了目的,真的一點都不錯,無怪乎事實真相的探求,必須要遵守程序正義,沒有程序正義,實質正義又在那呢?

*作者為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委員,本文為分組委員張靜、陳瑤華、陳龍綺、林志忠、謝明珠、何錚錚之共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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