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環保署之部分
立即將一定濃度以上的氫氟酸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納入管制,並參照歐盟作法,規定運作濃度上限,俾利遵循。
三、關於行政院之部分
- 行政院與勞動部應在本案可能涉及人權侵害的意識下,從移工勞動條件與雇主如何對待他們的結構性問題,整體檢視我國的移工政策,並提出進一步完善措施。
- 應盡速推動通過《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之施行法,並從行政、立法、司法各層面加以落實。
四、關於司法院之部分
- 鑑於外籍移工在台灣的司法近用弱勢地位,追蹤外籍移工司法案件的辦理情形,包括刑事與民事,並研擬對外籍勞工與雇主間的民事訴訟提供法律扶助方案;法務部應要求檢察官對外籍移工職業災害案件在一定期間內應做出起訴或不起訴之決定。
- 針對《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提出檢視報告。
五、關於外交部之部分
公開包括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在內,所有與移工派遣國簽訂之雙邊協定內容,此等雙邊協定涉及移工權益,無理由列為保密文件。
*作者謝英士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高思齊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研究員、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本專欄由台灣國際法學會提供。
註釋:
[1] 公開信
[2] 勞檢報告下載處「勞工發生與有害物(氫氟酸等)接觸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3] 1995年海外工人與海外菲人法
[5] Uncertain future for migrant workers, in a post-pandemic world
[6]產業及社福移工人數
[7] 搶無防疫旅館 移工排隊等入境
[8] Governments adopt UN global migration pact to help ‘prevent suffering and chaos’
[9] Diplomacy of the Migration Compact
[11] UN網站
[12] Secretary-General's remarks at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to adopt the Global Compact for Migration (2018.12.18)
[13] 《全球移徙盟約》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