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謙專欄:選舉人團能按照自由意志投票嗎?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見解,談「如果川普在大選後病逝」

2020-10-0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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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川普。(美聯社)

美國總統川普。(美聯社)

眾所周知,2020年美國總統大選的投票日是11月3日,然而不論川普抱怨的郵寄投票能否在這天完成計票,下一任美國總統是誰,其實這一天都不可能知道「正確答案」。因為美國總統其實是採取「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的間接投票,今年選舉人團的投票時間是12月14日。理論上要等到這一天之後,拿到過半(亦即至少270票)選舉人(elector)票的候選人才算獲勝。要是所有候選人都沒能拿到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則要由聯邦眾議院在得票前三名的候選人中選出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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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獨特的間接選舉方式,有點類似我國過去的國民大會,選民只能投票選出國大代表,再由國大代表選出正副總統。美國的2.4億合格選民在大選投票日這天,表面上是把票投給他心目中理想的正副總統參選人,但實際上是選出這些參選人所相應的選舉人(一般來說這些選舉人是由各政黨提名,但選票上一定會有正副總統候選人的大名,卻不見得有相應選舉人的姓名),再由這538位選舉人在大約一個月後進行「真正的」總統選舉投票。

美國選舉人團投票結果出爐後,準總統川普才算正式當選(AP)
美國選舉人團投票結果出爐時,才是美國總統正式當選日。(AP)

美國的選舉人團與我國過去的國大代表最大的不同處,在於他們基本上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投票,而是必須遵守「贏者通吃」的規則,把票投給該州多數選民所支持的候選人(僅緬因與內布拉斯加兩州有例外規定)。就是因為這個獨特的選舉規則,在2000年的高爾與小布希之戰、2016年的希拉蕊與川普之戰,前者(剛好都是民主黨候選人)雖然贏得了更多的普選票(希拉蕊甚至比川普多了300萬票),但卻因選舉人票未過半數落敗。

2000年的兩位候選人高爾與小布希,甚至因為「該不該以人工方式重新計算佛羅里達州的普選票」(因為該州選票設計容易造成選民誤投),鬧進聯邦最高法院。最後大法官們裁定不用重新計票,在佛州僅贏高爾537票的小布希,最後一口氣贏走該州全部的25張選舉人票,並以271對266票驚險贏得美國總統。但這項訴訟當年引發極大爭議,在最高法院最後也是以5對4的結果做出判決。幸好高爾願意承認落敗,否則勢必引發嚴重對立與政治風暴。

美國前副總統高爾為環保奉獻多年,更曾榮獲諾貝爾和平獎。(圖/擷取自Youtube)
美國前副總統高爾為環保奉獻多年,更曾榮獲諾貝爾和平獎。(圖/擷取自Youtube)

「該不該繼續維持選舉人團制度」一直是美國爭辯不已的問題,不過到目前為止,反對選舉人團的勢力依舊未能成功推翻這個體制。更有意思的一個問題是,選舉人能不能不理會「贏者全拿」的遊戲規則,投給自己喜歡的候選人?

問題就出在《美國憲法》。《美憲》第二條其實只規定了由選舉人團選舉總統的制度,但未明文規定選舉人該按照誰的意願投票。不過各州通常會要求選舉人宣示,保證將票投給他所在黨派推出的候選人,大多數選舉人也都是這麼做。美國開國至今已經產生2萬3千多名選舉人,其中約180人不肯按照各州普選結果進行投票,也就是所謂的「失信選舉人」(faithless elector)。在2016年的總統大選中就有10位「失信選舉人」,其中科羅拉多州的1位選舉人因違背承諾被剝奪選舉人資格與投票效力、華盛頓州3位選舉人因違背承諾遭到罰款1000美元。

由於被處罰者不滿州政府限制他們的投票自由,認為這種做法違背了憲法的規定,分別告上法院,亦即「查法洛訴華盛頓州案」(Chiafalo v. Washington),聯邦最高法院也在今年7月做出判決。大法官們雖然深知《憲法》並未規定限制選舉人該怎麼投票,但《憲法》也確實將選舉人的產生交由各州自行立法規定。執筆多數意見書的大法官卡根(Elena Kagan)指出,最高法院過去在1952年的雷訴布萊爾案(Ray v. Blair)中,已經肯認了各州要求選舉人做出投票承諾並未違背憲法,「如今我們審議的重點在於,各州是否可以因為選舉人違背自己的承諾,把票投給贏得該州普選的總統候選人。我們認為各州確實有權如此」。

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拜登。(美聯社)
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拜登。(美聯社)

這項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一般認為阻止了日後再次出現「失信選舉人」的可能性。不過觀諸由卡根所主筆的判決理由,大法官們並非認為「失信選舉人」的投票違憲或者當然無效,而是肯認各州既然依據憲法可以自行立法規定選舉人如何產生,自然也可以擁有約束、甚至懲罰選舉人的權利。目前美國共有32州與哥倫比亞特區要求選舉人做出支持普選獲勝者的承諾,其中15州更規定了撤銷選舉人資格或者是罰款的罰則。換句話說,最高法院的判決只是承認各州處罰的合憲性,但各州要是沒有規定處罰,同樣也是合憲,因為這是州權的一部分。

簡單說,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如果州議會立法處罰「失信選舉人」,那麼違規的選舉人還是要乖乖受罰;如果州議會立法剝奪「失信選舉人」的選舉資格,換上一個願意按照該州普選結果投票的選舉人,那麼也不會有違憲的問題。那麼「失信選舉人」不按承諾內容投下的選舉人票,到底還能不能算數,就要看各州如何規定—有可能算數、也有可能不算。這也是為什麼科羅拉多州那位選舉人投給凱西克(John Kasich)那票「消失了」(因為被剝奪資格),華盛頓州3位選舉人投給鮑爾(Colin Powell)即便被罰,他們三位跑票的選舉人票依舊算數(否則都應該算給希拉蕊)——這是由於各州規定不同所致,最高法院也無意干預州權。

抗議川普民眾呼籲美國選舉人團「摸著良心投票」。(美聯社)
抗議川普民眾呼籲美國選舉人團「摸著良心投票」。(美聯社)

雖說如此,但畢竟大多數的州都要求選舉人宣誓,最高法院也肯定其中15州的罰則合憲,2016年「要求選舉人不要考慮普選結果、而是按照良心投票」的反川普運動訴求,仍因爲今年7月的這項裁決威力大打折扣。這場運動當初正是衝著川普而來,希望按照普選結果將拿下過半選舉人票的川普不要當選美國總統。但最後僅有兩名共和黨選舉人沒有投給川普,完全沒有發揮「攔胡」效果,反而大多數「失信選舉人」都來自民主黨,鮑爾在華盛頓拿到的3票,就是民主黨人「倒戈」所致,不過同樣沒有實質效果。

聯邦最高法院對「失信選舉人」的見解,如今又被美國媒體拿出來溫習,主要是因為川普確診感染新冠病毒。這位美國總統與2020大選的參選人,除了年紀高(74歲),還有體重高、膽固醇過高等問題,要是不幸在選舉前後過世,將對今年的大選造成莫大衝擊。部分媒體認為,如果川普在普選過後、選舉人投票前過世,「選舉人不按照普選結果投票」會是一個不必傷筋動骨的解法,但這與聯邦最高法院今年7月的見解是否有所抵觸呢?

10月2日,美國總統川普在公布確診新冠肺炎之後首度現身,搭乘直升機就醫。(AP)
10月2日,美國總統川普在公布確診新冠肺炎之後首度現身,搭乘直升機就醫。(AP)

其實「查法洛訴華盛頓州案」的原告也曾主張,應該留給選舉人自由投票的審酌空間,要是發生總統候選人在大選日與選舉人投票日之間死亡的情況,才能妥善因應(比方說,直接在總統選票上直接填寫過世候選人的副手姓名)。主筆多數意見書的卡根,在判決的最後一個注釋中回應了這個問題。她認為原告所提出的情況確實可能引發混亂,其實也有幾個州立法規定,選舉人可在贏得該州普選的候選人去世時自行投票,她認為即便其他州沒有類似規定,屆時很可能也會以類似方式處理。但由於這個情況並非本件訴訟的爭點,因此這次的判決結果並不適用候選人身故的情況。

換句話說,如果川普(或者拜登)真的在大選日與選舉人投票日之間失能或死亡,選舉人到底該怎麼投票才算合憲,最高法院並沒有在7月的判決中給出確切答案。總統候選人若在大選前病逝,理論上應由該政黨重新提名候選人(當然,由於大選在即,時間上不可能來得及,同樣也會引發憲政難題);至於選舉人完成投票後病逝,那就是副總統繼位的問題了,這部份應該沒什麼爭議。總之,如果總統候選人真的在兩次投票之間發生什麼狀況,已經運行了兩百多年的「選舉人團」究竟該如何應對才能合憲,恐怕還是得將案子送進最高法院,讓大法官們去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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