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宏觀點:颱風夜讀752號解釋

2017-08-0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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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正草案脫離刑事訴訟制度變革的通盤規劃

司法院2011年「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成果報告說,爾後只有第一審未依通常程序調查證據的情形,第二審上訴才走覆審制(這種用語可能引起誤會,既然沒有第一次的證據調查跟事實認定,實無「重覆」可言),也就是嚴謹、徹底的事實認定只做一次,然後明確區分第二審上訴跟第三審上訴的功能。換言之,上訴制度要通盤改造,不再採用覆審制。但7月28日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只是配合752號解釋修正第376條等3個條文,不考慮覆審制的存否,脫離原有規劃,太過隨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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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言,如果「符合公約要求」這件事真的那麼重要,追根究柢,總是得修法。司法院正、副院長督導刑事廳業務,可以掌控進程,特別是現在已有立委提案,主事者真的有心,按部就班提案到立法院(行政院會銜不乾脆的話,還可重施上回修法之故技,塞給立委提案),應可爭取優先審查。如果對修法進度沒把握,想以大法官解釋一錘定音,對於解釋文字就更要慎重其事,儘可能減少二、三審法院的適用障礙。真有需要,甚至可以考慮用暫時處分凍結某些判決的執行力,這才是為國綢繆的正途。遺憾的是,752號解釋的決定過程飛快,製造法規割裂宛如趕工導致路面崩塌。修法剛邁出第一步,但刑事廳所擬草案的範圍遠超過解釋文,勢必引起爭論,搞得好像大法官、刑事廳跟立法委員繞著圓桌跑,不知道誰在追趕誰。大權在握卻倉皇如斯,奇哉。

(五)黃璽君大法官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後面記載「陳大法官碧玉、湯大法官德宗加入」、「吳陳鐶大法官加入一丶二部分」。那份不同意見書的理由只有兩點,所謂「吳大法官陳鐶加入一丶二部分」,難道是說他只挑前言不加入嗎?想必是誤植。

*作者為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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