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潔觀點:港版國安法包山包海,違反國際基本人權

2020-10-0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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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第四類「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29-30條)最受到外界矚目(「境外」包含香港、澳門和台灣)。該條除了處罰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外,還包括:請求外國境外勢力實施、與外國境外勢力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境外勢力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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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文規定的許多行為相當籠統,例如第五種「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憎恨」的情況包含的範圍就可能很廣泛,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就舉例,如果有人透過「造謠」的方式引發社會對政府的仇恨,類似去年反送中抗議中有人造謠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的事件,便有可能構成此條犯罪。

值得注意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包含香港人或外國人請求國際社會對中國、香港實施制裁的行為,而香港警方也已經開始引用這個條文。7月31日,香港警方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安罪」通緝六名位於海外人士,其中被通緝的朱牧民為美國非政府組織「香港民主委員會」總監,其歸化為美國公民已長達25年,在得知被通緝後,朱牧民表示香港警方正在通緝一個向其所屬國家(美國)進行倡議及遊說的美國人。按照「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寬泛的定義,許多和平遊說活動和維權人士的倡議行為可能無法倖免,例如,針對中國違反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之國際義務向外國政府遊說,或者針對港府違反國際人權法的問題向聯合國人權機構提出申訴,是否也有可能構成勾結外國境外勢力?

《國安法》的罪名引發太多的問題,答案也充滿不確定性,之所以如此,正是因為法條刻意模糊造成的結果,達到使人民自我審查與噤聲的效應。這些罪名違反了國際條約《中英聯合聲明》、中國的《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以及國際人權法中保障的基本自由權利,就此,聯合國多位人權特別報告員在9月1日共同致函中國政府,細數《國安法》造成的人權侵害。

《港版國安法》第四條明定,香港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香港居民依照《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之權利。國安法案件未來會陸續進到法院審理,如何運用《國安法》第四條規定落實人權保障,將會是香港司法的重大挑戰。在國安法檢控第一案中,法官雖然以潛逃和重犯的風險拒絕被告唐英傑聲請保釋的請求,但在司法裁決中強調香港法院必須對於憲法保障的權利給予慷慨的解釋(a generous interpretation),對於限制自由權利的法條應給予限縮性的解釋(a narrow interpretation),未來法官能否繼續抱持這樣的態度並真正落實到司法實踐中,香港和國際社會都拭目以待。即便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是由行政特首指定(《國安法》第44條),明顯違反司法獨立原則,但大眾仍然期許這些被指定的法官能秉持香港司法向來的專業與獨立性,在香港人權保障法制下將《國安法》造成的侵害降到最低。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本文為相關文章系列之「罪名篇」,原刊中研院法律所網站,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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