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潔觀點:港版國安法包山包海,違反國際基本人權

2020-10-0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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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港版國安法》主要針對香港,但分裂國家的法條特別點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北京的角度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無疑包括西藏、新疆,甚至包括中國對於台灣以及南中國海極具爭議性的領土主張。按照這種擴張性的解釋,試問蔡英文總統主張中華民國(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者是國民黨主張中華民國為主權獨立國家,在北京眼中是否也會構成分裂國家罪?一般台灣民眾在10月10日國慶日揮舞青天白日滿地紅的國旗是否也犯分裂國家罪?學者討論台灣國際地位或者批評中國對於南海領土主張的文章,是否也分裂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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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罪名「顛覆國家政權罪」處罰的是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法條中規定的行為(第22-23條),這些行為包括「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或者「推翻」中國或香港政權機關。同樣的,法條沒有排除處罰和平言論和行為。中國不乏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打壓異見人士的例子,例如服刑中逝世的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在2009年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十一年。近年來,許多中國人權律師同樣因此類罪名失去自由,如目前正在服刑的余文生律師,便是因為替法輪功辯護、為「709案」辯護、接受境外媒體採訪,提出修憲建議等,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四年。

過去反送中運動曾經出現示威者衝撞立法會大樓的事件,《港版國安法》顯然也想將此類失序行為納入「顛覆」範疇,法條中規定「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以及「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也屬於顛覆政權的行為。然而,這類破壞財物與公共秩序的行為在現行香港法律下已經有處罰的依據,《國安法》要用重達無期徒刑的顛覆罪加以處罰,顯然不符比例原則,而且也容易將國安無限上綱。例如,未經警察許可的集會遊行如果阻擋政府機關進出辦公,是否會被認定為顛覆政權?一般民主國家議會中常見的阻礙議事或抵制行為,是否也屬於顛覆政權?事實上,港府對《國安法》的解釋非常浮濫,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便曾表示,香港民主派7月11、12日舉行的初選如果是為了要達到「35+」(過半議席)的選舉結果以對抗政府政策,便可能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10日傍晚,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被依《港版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罪名拘捕。(美聯社)
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被依《港版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罪名拘捕。(美聯社)

第三類「恐怖活動罪」(第24-27條)處罰為實現政治主張而「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法條禁止的恐怖活動。但法條所列的「恐怖活動」已遠遠超出針對平民百姓的攻擊與傷害。事實上,香港在《國安法》通過之前已有《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可以處罰恐怖活動,今年四月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曾針對香港《反恐條例》提出批評,認為該法定義過廣且不精確(overly broad and imprecise),不但處罰「對財產的嚴重損害」,也未把因為「呼籲、抗議、持不同意見或工業行動」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排除在恐怖活動之外,不符合國際反恐規範,如此過於寬泛的反恐罪名,容易淪為政府打壓示威遊行和社會運動的工具。然而,《港版國安法》的恐怖活動罪不但未改善原本《反恐條例》存在的問題,反而變本加厲,再加上一條「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的概括式條款,將「恐怖活動」的範圍繼續往外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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