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伯泉觀點:華語留學產業與教育法規的修訂發展

2020-10-0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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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台灣華語留學產業的改革方向是從「非理性模式」,走向「準理性模式」。組織定位上,類似於「大學附設華語中心」。通常「附設」是指「附設一個獨立營運單位」,根據理性績效而長期經營,不受大學內部政治鬥爭與繁瑣複雜的行政拖累。這是台灣華語產業改革非常重要的關鍵概念,才能提升台灣華語中心的整體營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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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大學附設華語中心,其營運品質與大學之間相對獨立。一所在紅海遭遇少子化海嘯衝擊的大學,其附設的華語中心可能在藍海境外招生有卓越的營運品質。因此一所遭遇危機的大學,更需要有附設的獨立營運華語中心,有效招收外籍生以協助拯救大學的營運。準此觀點,教育部宜鼓勵全國156所大學,均成立獨立營運的附設華語中心,肩挑境外招生迎戰少子化海嘯的重任。亦即只要台灣掃除留學障礙,少子化海嘯對156所大學的衝擊「不僅不足擔憂」,剛好是台灣發展價值專屬「華語留學產業」的無窮動力。

2020年9月中旬教育部email一個「大學校院附設華語文中心境外招生資格審查及管理作業要點(草案)」給各大學華語中心,其目的是「確保我國華語文中心整體營運品質」。該草案的名稱非常有意義,但內容剛好直接摧毀大學附設華語中心,肩挑迎戰少子化海嘯的可能。

該草案不是鼓勵全國156所大學,均成立獨立營運的附設華語中心,擴大境外招生。而是直接限制「經本部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第2、9條)的華語中心不得境外招生。

其次,當前大約62所本有資格境外招生的大學華語中心,每年都要在3月檢具資料,重新申請境外招生的資格(第4條),華語老師限定只有兩類能教,華語系所畢與有教育部華教證書,亦即在海外華語教學20年的有經驗華師不能教(第3條),然後經教育部指定專責單位成立「審查委員會」書審與實地訪視(第5、6條),經6個月的不確定,於8月底前通知該年是否可以境外招生。以後不定期實地訪視(第7條),連續三年境外招生註冊繳費不足50人等因素者,要提出自評報告與限期改善(第10條),屆期未改善等則註銷境外招生資格(第11條)。經過這番繁瑣複雜的行政拖累與淘汰,能夠繼續營運的華語中心,大概只剩國立大學與少數私立大學。因為「行政拖累越複雜」國立大學越能夠拿到公家預算,其次,能忍受這番行政折磨的私立大學不多。

這項草案與台灣華語留學產業改革的大方向似背道而馳,不利於大學華語中心從「非理性模式」走向「準理性模式」。華語中心的營運要能生存,必須建立「長期聲譽與口碑」,這種口碑與人脈,要歷經長期的努力與理性經營,而不是「雨傘店」經營,一年申請一次,還要看教育部的「天色」,看委員會內鬥的人情關係,才知沒過或通過。根據日本語振興協會的統計,一間日本語學校的人數,平均也才96人,亦即定額50人的學校比比皆是。以台灣而言,50名學生註冊繳費的營業額,再加上大學的相關課程,完全可支持華語中心的營運。

該草案的主要功能是規定大學華語中心要定期填報華語招生資料庫(第2、7、10、11條)。其實,當前大學華語中心的法規是根據「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第26條,「準用」該辦法第7、9、15、16、22、24條,在第9條已要求大學華語中心要定期填報華語招生資料庫。這個將造成留學障礙的草案,宜暫擱以進行更多討論。

從華語中心生存與經營角度,姑先不論疫情影響,現存最大的留學障礙是「境外招收的華語生,不被視為留學,因此入境後沒有工作證,無法減輕華語生的學費負擔」。於是外國生即便華語能力不足,仍直接進入大學,以獲得工作證。日本在這方面已經改革,日語生的簽證就是留學,入境日本立即有工作證,以減輕學費負擔。這是大學華語中心最需要教育部協助掃除的留學障礙。

*作者為台灣大學社會心理學博士。現職朝陽科技大學華語中心主任。2004-2006國家對外華語文教學政策委員會委員兼首任執行秘書。2002-2007行政院研考會營造英語生活環境委員會委員。曾專任於中央研究院民族所、世新大學社會心理系、長庚大學醫管系、中國科技大學企管系、開南大學應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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