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觀點:性別平等倒退、性別正義蒙灰的丁允恭事件

2020-09-3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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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見圖)的性醜聞事件,重創台灣性別平等運動三十年來的根基。(資料照,郭晉瑋攝)

筆者認為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見圖)的性醜聞事件,重創台灣性別平等運動三十年來的根基。(資料照,郭晉瑋攝)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於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在局長辦公室與交往女記者發生性行為,要求其墮胎、糾纏不願分手,導致該女性記者身心狀況長期不佳,無法於新聞業界繼續工作,引起社會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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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由監察院姍姍來遲立案調查。但是,除了丁允恭個人應受社會評價外,我們更關心的是,從這起事件的發生到行政機關首長的處理態度,重創台灣性別平等運動三十年來的根基,慨然台灣的性別正義蒙上層層灰、不見天日。

首先,他身為高雄市新聞局長,掌握國家公器及媒體運作,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屬於公領域,已是有辱官箴。而他若經調查有利用新聞局長職務的機會、權勢,與新聞從業人員交往,不但有違職業倫理,更甚者是丁允恭在受害人提出分手後的騷擾行為、在臉書散布受害人照片、意圖干擾讓受害人在新聞界求職,更是不可原諒的權勢性別暴力。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他人。第23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政務人員之懲戒為免職、申誡。

這是發生在政治場域的權力不對等關係。這幾年國際社會的「#MeToo」運動,在很多國家的政治界及演藝界皆造成了重大的改變,例如美國德州資深共和黨眾議員巴頓,2017年底因為一張自拍裸照和露骨簡訊曝光,引起美國民眾譁然而宣布退休,不再尋求連任。又如同樣該年英國國防大臣法隆,為15年前將手放在女記者膝蓋上的行為引起社會議論而閃辭。運用政治權勢的性別壓迫,如果接獲受害人陳情或申訴之後可以輕輕放下,如何要求一般公務員、私人企業機關或團體遵守性別工作平等與職場暴力防治工作?

是否成立刑法上的利用權勢性交罪,涉及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以及舉證,是另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利用權勢的性侵害案件中,加害人之所以敢對被害人予取予求,正是因為加害人的優勢位置,利用其指揮監督、支配服從關係,致使被害人為求生存不敢反抗。加害人利用被害人身處受其監督之不對稱關係中之劣勢地位,縱形式上未違背被害人意願,甚而未經被害人明示反對,被害人亦因迫於加害人之權勢而不得不從,當下被害人之意思形成與決定自由仍屬受到壓抑而存有瑕疵。尤其政治權勢關係,受害人通常更懼於加害人的政治地位及社會權力優勢選擇噤聲,其身心創傷無法想像。

但依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統計資料所載,2007年至2016年(按2017年後查無資料) 利用權勢性交及猥褻罪判刑案件僅有113件,換言之一年只有10件,僅占所有妨害性自主罪的1.14%,可見本罪從通報、起訴到判刑確定,更是存在極大黑數。從法律上利用權勢的定義,以及法官心目中對利用權勢的判斷都存在著極大的反思空間。

刑法訂立「權勢性交」罪的意義在於,一些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長、職權、照顧身分等讓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且因為雙方具有權勢關係,讓受害者無法反抗。(圖/想想論壇提供)
筆者認為利用權勢性交的實際案件數可能比帳面上的資料還來得多,主因是法律的定義及法官對於權勢的判斷所造成的。(資料照,想想論壇提供)

丁允恭的分手暴力,也是一種性騷擾行為。若當時其主管接獲陳情為真,則高雄市政府高層亦應同負責任。亡羊補牢,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應扮演更積極功能展開制度上的處理及改革。丁允恭事件背後隱藏的權勢黑暗,及和女性記者受害人相同處境的職場暴力,這已非是個案,而是台灣社會性別運動的倒退。若能從這起事件看見問題、反思並付出行動改變,才能真正減少因權勢性別暴力的受害人。

2019年6月21日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第190號《消除職場暴力及騷擾公約》,公約和其建議書都提出要注意權力關係、社會經濟地位、文化規範影響下的處於脆弱地位的人群:較為年輕者和較為年長者;懷孕和哺乳的婦女,以及有家庭責任的人;身心障礙人士;移民;少數民族等。因為其權力脆弱地位,更容易成為受害者,無論男女。公約還特別提出,應被消除的「暴力和騷擾」包括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和騷擾,是指「因人們的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而針對其施行的暴力和騷擾,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到某一特定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的人們的暴力和騷擾,且包括性騷擾」。

消除性別暴力,任何機關都不能成為局外人,因此:

一、監察院除了針對丁案調查外,應該一併針對性騷擾三法的實施成效及各級機關的性別意識培力、性別平等會運作調查。

二、勞動部應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申訴案件審議結果依歧視、暴力類型、審議成立與否理由、和解案件情形、證據調查歸納分析。

三、擴大職場內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性別暴力申訴應具體納入研議中的吹哨保護專法內,鼓勵職場員工投訴並有利權勢暴力的調查。

四、司法院應落實監察院108年3月針對刑法第228條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的司法人員對權勢不對等情狀區辨及培訓。

五、修正妨害性自主罪章,應參酌婦女團體倡議的「only YES means YES」性同意權主張。

六、近來頻傳的分手暴力、跟蹤騷擾,請內政部兌現承諾如期於10月提出反跟蹤騷擾法草案。

七、各政黨應對於其任用的黨公職人員進行性別意識培力,以身作則。

從性別平權的角度,鼓勵女性獨立自主,擺脫傳統束縛與壓力,仍是最核心的價值,期待女性勇於向權勢說不。但這也需要行政、司法和全民成為後盾,因為在不友善性別的環境下期待女性以卵擊石,太過殘忍。這是一場永不停止的社會運動。

*作者為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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