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忠成同樣也對原民會提出建議。他說,《劃設辦法》其實是「諮商同意權範圍的劃定,不是真正要劃設傳統領域」,原民會當時提出《劃設辦法》,並不是很謹慎,而在3月20日的原轉會後,依據總統的6點裁示,原民會「應該做一些適度的調整」,包括《劃設辦法》的名稱,以及對傳統領域的說法等等。
他說,其實兩邊立場的對峙,「並沒有那麼尖銳」,只是兩邊都不肯各退一步,也讓主流社會看不懂,到底兩邊的爭議是什麼?
私有地有望納入?夷將・拔路兒:傳統領域定義可由《土海法》取代
對於浦忠成的意見,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說,總統的6點裁示,每一段都是相互關聯的,「不能只看到第1點」的傳統領域完整性,總統也有講到,因傳統領域被賦予諮商同意權的法律意義,應考慮法律授權是否明確以及對社會的衝擊,要完整解決土地問題,要在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時處理。
夷將指出,他對總統裁示的認知一直是這樣,傳統領域是完整的,但對私有地的處理,要以法律位階,一步一步來,總統並沒有要原民會改《劃設辦法》;凱道族人以為《劃設辦法》對傳統領域的定義不能改,但是,如果大家對於用《土海法》處理私有地有共識,這個定義在《土海法》內自然會被取代。
「《土海法》不可能將私有地納入傳統領域」 拔尚:要根據《原基法》第21條
參與「81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行動聯盟」的拔尚・達立(Pasang Hsiao)27日受訪時指出,要用「階段性」的方式劃傳統領域,「也是可以的」,「但是《劃設辦法》並不是階段性劃設」。對於夷將所說,制定《土海法》時可以將私有地納入傳統領域,拔尚說,「這是不可能的」。
拔尚說,《土海法》是要根據《原基法》第20條關於回復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條文制定的,《原基法》通過至今12年都無法完成,就是因為涉及土地權,爭議很大,才會有國民黨立委鄭天財(Sra Kacaw)在2015年修改《原基法》第21條,用該條文處理屬空間概念的傳統領域,土地權仍在第20條處理,這樣就可用行政命令劃設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傳統領域,而不需透過立法。
透過當年修法,第21條第1項讓諮商同意權等權利的行使範圍,除了原住民土地(原住民傳統領域及原住民保留地)之外,還納入「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也增設第4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辦法。前政府的行政院已經在2016年1月提出《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而新政府上任後,原民會在2016年8月提出《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經行政院11月將傳統領域的定義排除私有地後,在今年2月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