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玉秀專文:法庭直播不是洪水猛獸

2017-07-2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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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既然必須等待適當案例,不同案例有不同需求,包括需要不同的安全措施,很難立法明定條件,加上直播案例不夠多,也不可能歸納出堪用的統一標準,如果只規定「必要時法庭可以以直播方式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不但多此一舉,還可能妨礙進步,因為未來是否有比直播更進化的方式,猶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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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期待司法院認真研究研究的,不是其實沒有急迫必要的立法,而是確認可以優先選擇的案例類型、了解直播技術上的可能侷限,以及平衡各種利益衝突的可能安全措施。這當然需要和各級法院法官一起腦力激盪。第四分組因此應該特別感謝蘇炳坤再審合議庭的效率,在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召開之前,已經可以替整個社會找到適當案例,獻給國人一項具體的司改成果。只不過真的不該因為經費問題而為德不卒。

至於如果用「尋求共識並完成立法」阻礙法庭直播,甚至阻礙錄影上網,恐怕是對法庭直播問題認識不清所致,而且也已經干預訴訟指揮。

法庭直播還需要考慮甚麼?

第四分組資訊專家張維志委員在第一次決議時,沒有投贊成票,媒體極度渲染連他都反對。惹得張委員在司法院4月28日的法庭公開播送比較研討會,生氣地反駁扭曲第四分組決議的批評,此後一再公開表示,需要討論和決定的,不是可不可以,而是如何安全地公開透明。

刀鋒戰士槍殺模特兒女友的直播裁定,首先揭示法庭對各種利害的考量:「權衡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和證人的隱私權、司法公開原則之下」同意法庭直播。

第四分組在第一次會議討論時,除了媒體言論自由之外,當然都多少觸及這些利害權衡原則,只是認為那正是司法院應該費心研究之處,因此沒有在決議當中寫出來。到了最後一次會議,自然非揭示不可,所以在終局決議中,除了維持原有對案件類型的建議之外,又加上了「在權衡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和證人及關係人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下」這些基本的利害權衡要件。

20170428-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會議上午召開。圖為分組召集人許玉秀(右)、委員張維志(左)出席。(蘇仲泓攝)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會議就法庭直播有深入討論。圖為分組召集人許玉秀(右)、委員張維志(左)出席。(蘇仲泓攝)

至於法官、檢察官們在意的容貌曝光問題,陳欽賢 委員認為實施公權力的人,在法庭上沒有隱私權可言,這個意見獲得多數支持。因此在決議中,用人民知的權利取代媒體言論自由、將被告與證人的隱私權擴大為人格權,以及用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取代比較概括的司法公開原則。

具體的安全措施 

南非Pretoria高等法院這個法庭直播的裁定,具體指示直播如何進行。例如在裁定中指示:公開播送的方式、直播設備擺放的位置;要求如何操作,包括鏡頭不能特寫法庭中的任何人,但訴訟程序中的聲音可以全程公開播送;准許聲請人MultiChoice 和Primedia全程現場直播(廣播)、延遲廣播以及或者節錄廣播的訴訟程序分別有哪些;那些訴訟程序的影像准許聲請人MultiChoice and Primedia 僅能直播、延遲播放或節錄播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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