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人不如豬!誰要「搶救」涉貪在押四立委?

2020-09-18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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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新會期開議,收到北院函知四名立委在押,立法院長游錫堃表示希望司法機關尊重憲政。(顏麟宇攝)

立法院新會期開議,收到北院函知四名立委在押,立法院長游錫堃表示希望司法機關尊重憲政。(顏麟宇攝)

立法院會期開議,行政院長蘇貞昌將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及牛肉進口」,率相關部會首長進行專案報告,在野黨既要求蘇揆道歉,也要求蔡英文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在朝野攻防烏雲之外,還有四位連萊豬都不如的四名涉貪在押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和趙正宇,迄無交保跡象,即使行賄當事人李恆隆已經千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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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函知」立法院,為朝野立委開一扇不同意續押之門

據報導,立法院已經收到台北地方法院來函,「告知」有四位現任立委被羈押禁見,並未「徵詢」立法院同意,「是以一種很低層次的公文函告」,根據刑事訴訟法,偵查中犯罪嫌疑人羈押限期兩個月(得延長一次),這四名在押已經一個半月的立委,距離第一次羈押限期還有半個月,換言之,北院告知之外,並無解除羈押之意,四位立委能否及早結束「在押人生」,唯一的倚仗是立委同僚。

立法院長游錫堃含蓄表示,希望司法機關尊重憲政,所有的行動和處理一定要合乎憲法規定,「如果他們有任何處理,必須立法院同意」。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北檢在休會期間發動偵查並聲押的目的極為明確,就是避開立法院同意,兩個月期滿北檢若聲請延押,因為還在會期中,毫無疑問,必須經過立法院許可,法院才能裁定羈押,但相關案情並不複雜,若非檢方上一階段取證並不周全,要在會期中聲請延押的機率並不高;而會期外逮捕並拘禁並不違憲,但第一次羈押所餘半個月繼續在押(拘禁)是否合憲?當然有討論空間,這應該也是北院會「函知」立法院的原因。

20200804-台北地院4日下午裁定立委蘇震清、廖國棟與二人辦公室主任余學洋、丁復華、立委陳超明、前太流董事長李恆隆、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等人7人羈押禁見,前立委徐永明則裁定80萬交保。(顏麟宇攝)
SOGO案行賄者李恆隆轉汙點證人後以千萬元交保,但立委及助理均仍在押。(顏麟宇攝)

不論這份「公文函知」到底層次低還是層次高,都不是給游錫堃、立法院秘書長、或任何立委的「私信」,公函對象是「立法院」,換言之,游錫堃不能閱後壓下不表,必須向全院(院會)「交代」,告知全體立委有四名同僚在押,北院形同為立法院開了一扇是否同意續押的門,決定權在全體立委。

朝野立委有兩種選擇:一、比照備查案,院會議程報告有北院來函,念過就過,意思是:知道了,立委以不表決接受了北院的裁定。二,比照備查案報告有此一函件,立委得有人提出變更為討論案或表決案,決定接受或改變函知,如果接受,四名立委只能繼續在押,半個月後若還有延押庭,立法院再表決一次;如果不接受,那麼立法院決議回覆地方法院,燙手山芋就回到的北院手上─要不要提前放人?放人,不是問題;不放人,那就是院際糾紛、就是憲政爭議。

就政治常識判斷,北院應該不至於違背立法院決議;但就社會常識判斷,民眾對貪汙深惡痛絕,對在押四立委只有生氣極少同情,畢竟他們收了錢是板板釘釘之事,差別只在如何認定這錢是遊說之賄款?還是借貸的款項?換言之,游錫堃若真把公函在院會宣讀,有哪位立委膽敢與社會情緒為敵,提議表決?或表決時贊成放人?立委若不表態以「知道了」的姿態「放生」四名立委,某種程度也是創下案例,形同回覆檢調,未來辦案儘管在休會期間逮人押人。

嚴家淦舌戰群立委,最終讓立法院鼓掌通過逮捕涉案立委

會期中拘禁立委之事,都是在解嚴前,包括一九六六年震動政壇,包括盜賣黃豆案在內的「五大案」,涉案國會議員包括國大代表和立監委,時任行政院長的嚴家淦四輪備詢「舌戰」立委,不卑不亢,法理清晰,既未侵犯司法權,亦未渺視立法權,更未干預監察權(彈劾),成為國會的經典答詢,最終立法院和監察院都同意逮捕六名立監委,該案很快在隔年判決確定,但十七名涉案人,部份有罪亦不乏無罪確定者。

蔣經國在總統任內,文化總會(文復會)都由嚴家淦專任。(《嚴家淦總統行誼訪談錄》封面/國史館)
嚴家淦在行政院長任內爆發的黃豆案,多位國會議員涉案,在立法院形成風暴,嚴家淦四輪質詢有理有據,最終立法院鼓掌通過逮捕涉案立委。(《嚴家淦總統行誼訪談錄》封面/國史館)

晚近為人熟知的一是經濟犯罪的十信案蔡辰洲;二是美麗島事件的政治犯黃信介;兩者都經過立法院同意,後者甚至全院鼓掌通過,據稱唯一表決時棄權的是前立法院長梁肅戎,讓黃信介唉嘆不已。解嚴後沒有政治案件,立委涉案者皆不是貪汙,就是背信或炒股等經濟犯罪,無一不交保,等待漫長的司法一再更審程序,最終無罪者遠遠多過有罪者,或拖著不知有罪無罪,某種程度也成為民眾對司法與立委不信任來源之一。

立委涉案,該押不該押?能押不能押?也是經過時代演進,從民國元年的約法時代,就規定除現行犯及內亂外患罪外,「會期中,非經參議院許可,不得逮捕」,或因民國政局紛亂,國會議員職權必須受到一定的保護,最終在民國三十五年的中華民國憲法中明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把保護期限擴及立委全部任期,直到國會黑金時代來臨,為避免立委免於逮捕權擴張太過,對刑事裁判造成負面影響,才會在憲法增修條文再限縮這項權利於「會期中」才能享有;簡單講,立委薪俸皆為民脂民膏,優厚的待遇之外找油水還要受到憲法保障,自是民意難以忍受。

朝野立委要不要「搶救」這四名同僚?考驗他們對立委職權的認知與民意情緒的感受度,押人取供不符人權期待,但多數民意根本不關心這四名立委押到何時,反而計較為什麼在押還能領薪水?其實照《立法委員行為法》,立委違反「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即使未偵結起訴,也可以交紀律委員會,最重是可以停止歲公費的,但朝野立委「救」不出人,顯然也無意擋其薪俸,算是盡到同僚情誼。

立法院會將如何處理這四位在押同僚?或者,朝野立委有多少人還關心這四名立委要不要、該不該續押?照立法院議事往例,大有可能為了美國萊豬牛進口大吵或大打一架後──忘了!無人聞問要不要做成同意與否的決議,賭北檢不至於聲請延押,就讓他們再熬十五天,坐滿兩個月的羈押期,至於涉貪在押四立委也不必哀嘆人不如豬,只能怪自己收了或借了不該收、不該借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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