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金管會為什麼勒令吳東進停止新光人壽董事及董事長職務?

2020-09-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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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15日依《保險法》對新光人壽與董事長吳東進(中)作成處分及要求改善。(資料照,郭晉瑋攝)

金管會15日依《保險法》對新光人壽與董事長吳東進(中)作成處分及要求改善。(資料照,郭晉瑋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5日通過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或該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專案檢查及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辦理資產配置及清償能力評估控管作業、投資決策及風險控管作業及股權商品交易人員利益衝突防範作業,內部控制有嚴重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規,及有礙公司健全經營情事。因此,金管會依《保險法》對新光人壽與董事長吳東進等個人,作成處分及要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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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吳東進個人的處置部分,金管會指出,新光人壽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下稱資負會)之決議事項係該公司證券投資配置之決策依據基礎,屬高度決策單位,惟資負會未經董事會核定成立,與其下層投審會組織辦法需經董事會核定後方可實施相較,2者受董事會之約制力明顯有別,長期破壞公司內控結構,資負會組織辦法已違反公司治理架構,資負會規避董事會作為公司之最高決策單位,並自為投資決策,影響公司整體清償能力評估控管機制。

資負會成員組成有半數均由吳東進指定 成員結構失衡

此外,資負會成員組成有半數均由吳東進指定,成員結構失衡,不利投資決策之客觀評估,人員遴選制度設計欠當。吳東進擔任資負會主席,擁有指定資負會半數成員之權力,應更審慎審核及管理公司之整體資產配置,以符該委員會「加強資產負債之管理,以降低未來營運風險」之設立宗旨,吳東進對於有高度可能不符合董事會核定風險胃納之資產配置,未指示應提報董事會討論,凌駕董事會決策,且對於風管部門提出相關警訊,亦未善盡其主席職責綜合評估並妥適處理,而投資單位係依資負會決策辦理投資配置,致使公司於2020年1月第1周連續2日內大幅提升風險性資產部位,致公司承擔過多風險,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及清償能力。

20200915新光人壽董事長吳東進(左)。(資料照郭晉瑋攝)
金管會指出,資負會成員組成有半數均由新光人壽董事長吳東進(左)指定,成員結構失衡,不利投資決策之客觀評估,人員遴選制度設計欠當。(資料照,郭晉瑋攝)

吳東進若在職將妨礙新壽確實辦理投資業務之檢討及改善

金管會認為,新光人壽董事長吳東進應負決策失當,未善盡督導新光人壽辦理資產配置及清償能力評估控管作業之責,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及清償能力,有礙該公司健全經營,又吳東進過去擔任該公司董事長期間,即曾因該公司有價證券投資缺失,董事會對於執行停損及未實現跌價損失情形未予適當監督及檢討,致損失擴大,經金管會於2014年9月對該公司予以處分在案,並責成該公司檢討投審會組織成員架構,使其權責相符,該公司於2016年5月27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將吳東進於投審會成員中移除。惟吳東進擔任資負會主席,由其指定資負會成員比例,自2016年5月之後,由原33.33%,大幅提高至行為時的57.14%,渠藉由資負會運作凌駕董事會決策,致公司大幅增加風險性資產部位,承擔過多風險,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及清償能力,有價證券投資缺失一再發生,顯有礙健全經營。

金管會指出,吳東進在職將妨礙新光人壽確實辦理投資業務之檢討及改善,實有必要於相當期間內停止其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停止其董事及董事長職務至本屆任期屆滿,併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令新光人壽於吳東進停止該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期間,不得支付或給予吳東進任何形式之報酬及福利(包括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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