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躊躇不前的宗教法制本土化─從滅香流言談起

2017-07-2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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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法」的本土宗教法制意義

雖然宗教自由需要受到保障,但是宗教自由也非毫無限制。台灣本土化宗教法制,需要有一部法律來做最低限度的規範。雖然「宗教團體法」並非流言所述已經進入國會二讀,但宗教團體法真有如洪水猛獸能夠毀佛滅道恐怕已是多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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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8年沿用至今的監督寺廟條例,其中有許多不合時宜的規定,至今仍為人所詬病,為何同樣為宗教信仰,僧道住持寺廟需要受到規範,而基督天主牧師神父不必?當代新興宗教不必?佛道寺廟宗教活動推廣等經濟活動販賣不動產籌措資金受到法律限制,大法官釋字573號解釋宣告該條例規範處分寺產需經過官署同意部分違憲,在在顯示該法顢頇與不合時宜之處。

 而我國行政機關也了解到問題出在哪裡,從「台灣省寺廟管理條例」草案、「寺廟教堂條例」草案、「台灣省神壇管理辦法」、「宗教保護法」草案、立法院也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到最近黃昭順委員、李彥秀委員領銜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排入內政委員會審查,數十年的時間,時空變遷,文化民情也有許多改變,舉辦多少場的說明會公聽會、說文著述投書陳抗建議也時有所聞,但是往往因為立法院屆期不連續,以及宗教界之間互動權衡綜合考量…等各種原因,使得台灣本土宗教法制化進度嚴重落後。

其實「宗教團體法」雖然數十年來有眾多版本,但是立法宗旨大抵針對宗教團體成立、信徒組成、宗教團體負責人、募款原則、財務運用與財產處分,規定需要受到公益目的檢驗,主管機關可對於宗教團體進行低度審查與檢驗,宗教自由的限制也盡量降到最低,至多再增加立法者修法匯聚民意罷了,何來的環保署限制污染源排放採取禁香手段,卻因著「惡毒」的「宗教團體法」達成國家毀道滅佛的意圖呢?

由這件事情爭議的發生,也可以得知宗教信仰關乎個人內心底層衡量這個世界的價值觀,將保障的範圍盡量擴大,才有可能建構符合整個憲法價值體系的宗教自由保障,實踐台灣人民在信仰上自我實現的最大可能性。然而未來如果要化危機為轉機,執政團隊在進行宗教法制本土化的過程中,就需要更全面性的民意匯集、更精確的學術論證以及更細緻化的政策論述,才能畢其功於一役吧!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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