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躊躇不前的宗教法制本土化─從滅香流言談起

2017-07-2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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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江永昌、蘇治芬、莊瑞雄等人舉行「尊重宗教自由,環保減香不是禁香」記者會,並邀請環保署空保處副處長謝炳輝(左起)、內政部民政司司長林清淇、奉天宮副董事長林秀琴出席。(蘇仲泓攝)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江永昌、蘇治芬、莊瑞雄等人舉行「尊重宗教自由,環保減香不是禁香」記者會,並邀請環保署空保處副處長謝炳輝(左起)、內政部民政司司長林清淇、奉天宮副董事長林秀琴出席。(蘇仲泓攝)

此次「抬轎上凱道」雖然已在集會遊行負責人宣布改為舉行「宗教嘉年華」活動後,中央與地方執政團隊暫時解除「滅香、滅道」流言風暴,然而伴隨而來的「宗教團體法」立法爭議,卻不是突如其來的話題。事實上,宗教法制本土化芻議已在我國行政、立法以及學界努力之下耕耘超過40年。不過,從過去黨國威權走到今日全面保障宗教自由基本權的時代,從20世紀前葉、民國18年「監督寺廟條例」到 21世紀台灣本土宗教法制躊躇不前,筆者嘗試從歷史學、社會學與法律學著作綜合思考,分析此次流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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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佛非道 本土民間信仰的多樣性

耶魯大學歷史學者Valerie Hansen認為靈驗所攸關的「神明力量」是一個由自然力量,到市場力量,再到國家力量介入的「神明化複雜過程」變化。供奉民間神祇的廟宇曾遍佈各地,到11世紀末年,朝廷開始向神祇賜額封爵。在當時商業革命的過程中,以前只擁有自然力量的神祇們,開始擁有了市場力量。由於歷朝皇帝的冊封,關雲長變成武聖,林默娘變成天上聖母,吳夲成為保生大帝,郭洪福成為廣澤尊王…等等。

庶民拜關公驅瘟疫、商人拜關公為財神、黑社會也崇拜關公的義氣而治安機關拜關公為正義之神。人們想要神明呈現何種面向,正是自然力量、市場力量再到國家力量的展現。而各個地方忠孝節義其人其事,使得王爺崇拜觀念深植人心。這些民間信仰到目前為止還是無法有一個確切的範圍,但如果人們虔敬的相信,我們是否也應該承認一切宗教信仰只能描繪,無法界定!

本土民間信仰的成形     

中國移民早年來台都需渡過有「黑水溝」之稱的臺灣海峽,俗諺有云「十人來臺,三在,六亡,一回頭」,可見漢人脫離原鄉來到台灣開墾的決心。縱使進入臺灣移墾拓荒,潮濕瘴熱、水土不符以及疫病流行,在醫療資源缺乏的情況下,閩南文化原始「好巫尚鬼」觀念結合原鄉神明信仰就成為先民生存的慰藉。

對比中國文化大革命的浩劫,民間信仰雖經歷日治時期神道教的壓抑,但卻在台灣本土逐漸成形,獨樹一格,從遶境遊行隊伍的五彩繽紛、到神像藝術精緻程度可見一班。

來台移墾與定居的漢人,除了帶來農耕技術維持基本生活之外,為了精神信仰的實現,鬼神崇拜與祭祀活動,在聚落或村莊成形後逐漸將原鄉神祇作爲集體祭祀崇拜對象,除了凝聚感情建立生活秩序規範之外,也凝聚鄉里意識。漳州人拜開漳聖王,泉州人拜保生大帝、客家人則拜三山國王。也因為早期移民渡海來台,所以媽祖海神信仰興盛。而土地公祭拜,也說明漢人祈求開墾土地受到保護。

但隨著定居範圍逐漸擴大,宗教信仰的需求也被帶到各個角落,經由「分香」方式,從開台第一代祖廟,將祖先從大陸帶來的原鄉神衹請回家中祭拜,逐漸發展成家戶設有神龕,再到今日工商業社會發達,各地宮廟提供現代人信仰服務,人民尋求民間信仰慰藉的需求從未改變。

政府宣導減香卻引來滅香爭議,全台宫廟將會師凱道表達意見。(捍衛信仰守護香火大聯盟臉書)
政府宣導減香卻引來滅香爭議,全台宫廟將會師凱道表達意見。(捍衛信仰守護香火大聯盟臉書)

宗教的法律學與社會學再思考

法學界對於「宗教」的定義有廣與狹義的分別,廣義上是「確信超自然、超人類本質的存在而對之敬畏崇拜之行為而言」;狹義則是指「具有某種固有教義之組織背景者」而言。但也有認為實在無需任何區別,只要內心精神自由抉擇相信即可,他人無從置喙,宗教信仰基本權即需要受到憲法的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內在精神自由不同於外在精神活動,前者(例如:相信神明必能保佑身體健康或事業發財)無法也不能受到限制,但後者(例如:念經持咒、焚香燒紙錢、放生甚至獵人頭等儀式)由於會涉及外在環境或有影響他人的可能,所以宗教自由並非不能限制。

然而,當國家要限制外在精神活動時,又會影響內在精神領域的自由本身,本次有關滅香毀佛滅道謠言的流傳,姑不論消息來源為何,光是聽到以後誦經活動需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燃香燒金紙要全面禁止,如果真的出自於政府機關的行政手段,影響人民基本權行使甚巨,則需要經過國會立法三讀通過後始得行之。縱使成為有效法律,想必往後人民違法受到裁罰等不利益處分,最終提大法官解釋,一定也會因為違反比例原則而被宣告違憲。

在臺灣有許多的信仰,人們時不時在大街小巷中行使其宗教自由,電視頻道播放各類教派的宗教講座,每個教派舉辦活動時,信眾也常呼應傳道者,舉辦得煞有其事。種種世俗化的象徵,也是國民對於宗教信仰的渴求。如果能夠滿足信徒的宗教需求,傳道者往往能擴大組織,成立新興教派。由此得知,宗教與世俗可以結合,但宗教與世俗的關係,也非如此絕對。有時外人看似俗不可耐的舉動,但只要有人內心相信,那麼也是我們需要予以尊重的對象。

對宗教儀式的研究,涂爾幹(Emile Durkheim)著有〈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他用宗教社會學的觀點論證「宗教儀式」讓參與儀式的成員,彼此產生親密關係增進成員內心的「神聖感覺」。儀式也促使人神之間的真實存在,透過儀式人對神膜拜,神就存活下來;相對的,人在儀式過程中,與神進行溝通,人也得到了生存的意涵。另外,儀式滿足了人的宗教心裡,也使人及社會重獲新生的力量,建構了合理的社會秩序。因此,宗教儀式可以使人重生,也讓人找到生存的意義,要人民一時半刻不准燒香不焚金紙,可能會使人頓失所依,不知所措啊!

「宗教團體法」的本土宗教法制意義

雖然宗教自由需要受到保障,但是宗教自由也非毫無限制。台灣本土化宗教法制,需要有一部法律來做最低限度的規範。雖然「宗教團體法」並非流言所述已經進入國會二讀,但宗教團體法真有如洪水猛獸能夠毀佛滅道恐怕已是多慮了!

民國18年沿用至今的監督寺廟條例,其中有許多不合時宜的規定,至今仍為人所詬病,為何同樣為宗教信仰,僧道住持寺廟需要受到規範,而基督天主牧師神父不必?當代新興宗教不必?佛道寺廟宗教活動推廣等經濟活動販賣不動產籌措資金受到法律限制,大法官釋字573號解釋宣告該條例規範處分寺產需經過官署同意部分違憲,在在顯示該法顢頇與不合時宜之處。

 而我國行政機關也了解到問題出在哪裡,從「台灣省寺廟管理條例」草案、「寺廟教堂條例」草案、「台灣省神壇管理辦法」、「宗教保護法」草案、立法院也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到最近黃昭順委員、李彥秀委員領銜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排入內政委員會審查,數十年的時間,時空變遷,文化民情也有許多改變,舉辦多少場的說明會公聽會、說文著述投書陳抗建議也時有所聞,但是往往因為立法院屆期不連續,以及宗教界之間互動權衡綜合考量…等各種原因,使得台灣本土宗教法制化進度嚴重落後。

其實「宗教團體法」雖然數十年來有眾多版本,但是立法宗旨大抵針對宗教團體成立、信徒組成、宗教團體負責人、募款原則、財務運用與財產處分,規定需要受到公益目的檢驗,主管機關可對於宗教團體進行低度審查與檢驗,宗教自由的限制也盡量降到最低,至多再增加立法者修法匯聚民意罷了,何來的環保署限制污染源排放採取禁香手段,卻因著「惡毒」的「宗教團體法」達成國家毀道滅佛的意圖呢?

由這件事情爭議的發生,也可以得知宗教信仰關乎個人內心底層衡量這個世界的價值觀,將保障的範圍盡量擴大,才有可能建構符合整個憲法價值體系的宗教自由保障,實踐台灣人民在信仰上自我實現的最大可能性。然而未來如果要化危機為轉機,執政團隊在進行宗教法制本土化的過程中,就需要更全面性的民意匯集、更精確的學術論證以及更細緻化的政策論述,才能畢其功於一役吧!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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