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發佈報導禁用詞:「中華民國、台灣政府」通通不准用,「九二共識」不可提「一中各表」

2017-07-20 10:29

? 人氣

二、法律法規類

11、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導其真實姓名:犯罪嫌疑人家屬;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採用人工授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嚴重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艾滋病患者;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12、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4、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幹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5、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6、囯務院所屬研究機構、直屬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稱謂要寫全,不得簡稱為「國務院」。

17、「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大學生村幹部可稱作「大學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幹部稱作「村官」。

18、在案件報導中指稱「小偷」「強姦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或者籍貫作標籤式前綴。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農民歹徒」一類的寫法。

19、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20、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21、不宜稱「中共XX省省委書記」「XX市市委書記」,應稱「中共XX省委書記」「XX市委書記」。

22、一般不再公開使用「非黨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場合,如需強調民主黨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黨外人士」主要強調中共黨內與黨外的區別,已經約定俗成,可繼續使用。

23、除對過去特定歷史時期的表述外,不再繼續使用「少數民族上層人士」的稱謂。

三、民族宗教類

24、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朝鮮族」不能簡稱為「鮮族」等。

25、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26、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27、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後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28、「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蘭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為了區別和避免誤解,對這些穆斯林應加上其姓,即使用兩節姓名。

29、「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

30、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導,不得提及與豬相關內容。

31、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說「宰」,不能寫作「殺」。

喜歡這篇文章嗎?

國際中心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