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發佈報導禁用詞:「中華民國、台灣政府」通通不准用,「九二共識」不可提「一中各表」

2017-07-2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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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

新華社。

新華社近日發佈《新華社新聞信息報導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2016年7月修訂)》,在2015年11月發佈的《在新聞報導中的禁用詞(第一批)》的45條禁用詞語基礎上,新增57條內容。當中對台灣事務的報導詞語有嚴格規定,除徹底否定台灣的國家地位,連「台語」、「中華民國」跟「福爾摩莎」也不准使用,只能說「閩南語」跟「台灣地區」;該規定還明令「『九二共識』不可使用台灣方面『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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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規定中還列出38個「裝逼、草泥馬、特麼的、瑪拉戈壁、爆菊、齊B短裙、蛋疼、綠茶婊、屌爆了、已擼、媽蛋、我靠、碧池、你妹」等38個不文明用語;在表述民族宗教類詞語時,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強調「不得弄混」。

以下為最新修訂版全文:

一、時政和社會生活類

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或「智障者」等詞彙。

2、報導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進」等具有極端評價色彩的詞彙。

3、醫藥產品報導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治癒率」等詞彙,藥品報導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 「最高技術」 「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彙。

4、通稿報導中,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詞彙,可使用「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導,慎用「親自」等詞。除了黨中央國務院召開的重要會議外,一般性會議不用「隆重召開」字眼。

6、對國內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使用「老闆」。

7、報導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類型群體或某一種身份。如災禍報導中,不使用「死難者中有一名北大學生,其餘為普通群眾」的類似提法。

8、不使用「踐行『八榮八恥』」的提法,應使用「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

9、報導中禁止使用「哇噻」「媽的」等臟話、黑話等。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各種詞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PK」「TMD」等(新媒體可用「PK」一詞),也不得在報導中使用。近年來「追星」活動中不按漢語規則而生造出的「玉米」「綱絲」「涼粉」等特殊詞彙,我社報導中只能使用其本義,不能使用為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義。如果報導中因引用需要,無法回避這類詞彙時,均應使用引號,並以括號加註,表明其實際內涵。

10、新聞媒體和網站應當禁用的38個不文明用語:裝逼、草泥馬、特麼的、撕逼、瑪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齊B短裙、法克魷、丟你老母、達菲雞、裝13、逼格、蛋疼、傻逼、綠茶婊、你媽的、表砸、屌爆了、買了個婊、已擼、吉跋貓、媽蛋、逗比、我靠、碧蓮、碧池、然並卵、日了狗、屁民、吃翔、XX狗、淫家、你妹、浮屍國、滾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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