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導讀:廢除區段徵收制度

2020-09-12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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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剩餘土地的預期升值或許根本不會發生,或者要花很久的時間才會實現,在市政府獲得增值利益之前,利息費用和稅的損失很可能就早已把任何可能的淨收益都吃掉了。而官方加諸於剩餘土地的未來使用限制,也很容易在出售土地時減損其市場價格。此外,管理不善或無效率的行政運作體系也會嚴重危及超額徵收的財務效果,而形成極高的財務風險。因此,本章的最後結論第一點即指出,超額徵收計畫的虧損風險實在太高了,因此無法合理化採取此法作為財務手段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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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為「超額徵收的行政管理」。這一章是在討論如何把超額徵收的一般原則轉化成為實際運作的法規制度,即市政府在實施這個政策時,權力應體現在哪些方面?制度該如何設計?該受到什麼約束?又該如何執行這個制度?這些問題都非常重要,但至今仍然莫衷一是,沒有任何一州或國家提出的憲法修正案或法令是與另一州或別的國家完全相同的。縱然如此,美國各州卻都反對立法機構在無憲法的明確授權下,強制將此政策納入於法規,這主要是因為超額徵收是政府其中一個最專制的權力──也就是強制徵收權──提供了寬鬆的解釋機會,個人財產權因此深受影響。這一點也很值得我們重視,因為台灣現今所施行的區段徵收並沒有憲法的授權。

庫斯曼教授在這一章蒐集了非常重要的資訊,以製作表格的方式清楚的告訴我們美國哪些州已有「超額徵收的憲法修正案」,哪些州則是有「超額徵收的法令規定」,以及其各自的主要內容為何,這些都非常有參考價值。最後庫斯曼教授做了重要的總結:如果要實施超額徵收,那麼他主張憲法裡就應該要有賦予超額徵收權力的條文,而他認為該條文應該具備七個重點,這非常重要,很值得參考。最後,各州若要依據憲法來訂定一般的法規,並將超額徵收權授予州的地方行政機關,那麼其必要條文應該包含哪些重點,庫斯曼教授也清楚列出簡要大綱。

第七章為「超額徵收的合憲性」。超額徵收在美國所遇到最為棘手的問題,就是其合憲性一直受到嚴厲的質疑,其是否合憲的課題必須優先解決。這一章觸及了強制徵收(eminent domain)的重要規範,如聯邦憲法修正案第5條及14條,其中非常關鍵的涉及了「公共使用」(public use)的解釋。庫斯曼教授指出法院一直不願聲明「公共使用」一詞的一般定義,也因此賦予這個名詞的彈性,得以擴充為其他的解釋內容。其大概有兩類解釋:第一類是將「公共使用」解釋為「為公眾使用」,這個解釋相當清晰且合情合理;第二類解釋則是將「公共使用」擴張解釋為「公共利益或對大眾有利」,這是一個比較自由派的觀點,但其普遍接受度不高,可能也無法代表官方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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