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導讀:廢除區段徵收制度

2020-09-12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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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特別受益費有回收總額的限制,僅能回收城市針對興辦公共建設的支出成本,它也受拘束於所實施的範圍是限定於公共建設周邊的地產,至於空間距離該多遠,往往引發爭議。而增值稅的不同之處,在於它並非針對公共建設的興建成本,而是對於該建設所造成的地產增值來課取,因此不受限於興辦公共建設的支出成本,惟美國在當時並沒有任何一州徵收增值稅,其主要是運用於歐洲,如英國、德國。其問題是應該課取多少的增值?應該保留多少比例的增值予所有權人?這些都是很難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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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考量到使用超額徵收而不是增值稅來擷取增值的利益,但縱然如此,在當時的美國也僅出現非常零星的個案,而且也只是運用它來取得殘餘地,而不是將其當成是融資公共建設的手段。對台灣而言,這一點非常的重要,因為台灣實施區段徵收的經驗太過於浮濫。雖然俄亥俄州克里夫蘭市及麻州波士頓市曾經提出超額徵收的方案,惟後來皆沒有真正實施,這是因為它伴隨著高度的財務風險。至於加拿大就曾經有過成功的個案,而許多歐洲城市也有實施超額徵收的經驗。如法國巴黎曾在1852年通過法令授權以超額徵收來處理剩餘土地,但最後結果顯示它似乎是失敗了,最高行政法後來也嚴格限制了超額徵收的數量,這使得法國後來也少有以超額徵收來賺錢的例子了。

比利時則不同,雖然當時超額徵收已成為推動公共建設時長期落實的政策,但是布魯塞爾卻曾因為超額徵收而造成嚴重的城市災難,市政府差一點就破產了,因此後來也將其放棄了。至於英國,雖然也實施過,但其成效卻也是非常的可議,並不算成功,因為「原本想要取得增值利益的建設案,最後卻淪為揮霍成本的開發」。再加上,不論是倫敦郡議會或是曼徹斯特,往往都很難賣出這些徵收來的土地,政府必須不斷地進行公開拍賣來釋出這些超額徵收的土地,但依舊乏人問津,這種情況與現在台灣許多直轄市及縣市無法拍賣掉區段徵收後的配餘地非常的類似(如新北市八里台北港、苗栗及彰化高鐵特定區等)。

20190225-民進黨委員呂孫綾2017年時曾成功爭取台北港開港以來第一次營區開放,活動範圍由海巡基地,延伸到港務公司大樓,不僅有艦艇、裝備展示,還陳列台北港沿革。圖為2017年台北港開放畫面。(蘇仲泓攝)
筆者指出區段徵收後的配餘地都難以發展,常常落得乏人問津的境地。圖為台北港。(資料照,蘇仲泓攝)

第五章為「超額徵收的財政利得與風險」。那些宣稱市政府會因為超額徵收而獲利的論述,是建立在三個假設:第一、市政府以近似實價的合理價格徵收過剩的土地,第二、興辦公共建設必然會增加所徵收之過剩土地的價值,第三、市政府會比照增值後的價格來轉賣或租賃該土地。這三點非常的重要,因為任何公共建設事業計畫若不能符合上述的假設,就很有可能讓市政府嚴重虧損,而不是賺錢。然而,若以英國為例,土地徵收的補償金額是由審議團決定,依慣例審議團除了會決定高額的補償金,還會把事業計畫的增值利益交付給所有權人,另外還要再外加10%的金額,這使得這個補償價格遠高於市場公平的交易價格。換言之,在英國及法國除了要補償土地的市場價格,另外還需支付一筆商業利益或信譽受損的補償金,而其金額往往是非常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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