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外交部《開羅宣言》撤帖之爭議 看「台灣主權未定」論

2017-07-2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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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0-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院案10日宣判,涉案人至北院聽判後於院外召開記者會,蔡丁貴至現場聆聽。(顏麟宇攝)
作者不否認「台灣主權未定論」是自成一格的理論,但認為「台灣主權未定論」無法經得起國際法檢驗。圖為長期提倡台獨的自由台灣黨主席蔡丁貴。(資料照,顏麟宇攝)

由於國際法上並沒有所謂「未定」的法概念,因此從中文字義來解釋,「未定」一詞則可能有兩種解釋。一種是「已定」,但未來可以改變,所以「未定」的是不是過去、當前,而是未來;另一種則是從未「已定」。那為什麼會說「未定」無法經國際法檢驗呢?首先,如果是當前已定的未來「未定」,那自然必須解釋當前台澎的國際法地位為何?是國家領土還是無主地,如果是無主地,則中華民國是否得以時效占有取得台澎主權?如果是國家領土,則是哪一國的國家領土?若主張從未「已定」,那也必須解釋從過去到現在,台澎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到底為何?「台灣主權未定論」則可能會說,從過去到現在都是「未定」,中華民國是代管政府,不享有台澎主權;台澎地位由台澎居民在未來決定。不過其實深究起來,這套論述仍然並沒有實質處理台澎的國際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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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針對「代管」一詞,其本身也並不具有實質國際法意義,又是繼「未定」外,「台灣主權未定論」自行創設的新名詞。許多「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論者會以軍事占領來解釋代管。不過事實上,軍事占領在國際法上,係指一國對另一國領土之占領,對於無主地,即無主權之地的占領並非是違反國際法的軍事占領。因此又回過頭來,台澎在日本「業已放棄」以前,歸屬日本,殆無疑義。然而在日本「業已放棄」後,若中華民國、日本皆不領有台澎,且依據「台灣主權未定論」亦承認「台澎」尚未獨立建國的觀點。根據國際法對主權的定義,主權為國家行使的權力,沒有國家就沒有主權,中華民國對「台澎」並不構成軍事占領。

此外,「台灣主權未定論」認為由於「台澎」處於「未定」,因此台澎居民在未來有權自決建國。不過實際上,這套論述也是借用聯合國「民族自決權」的概念。那為何「台灣主權未定論」不直接主張台澎居民有「民族自決權」呢?如同前述,在聯合國體系中,僅有託管地和非自治領土有「民族自決權」。由「台灣主權未定論」自行創設,不具國際法意義的「未定」地,並不享有。因此「台灣主權未定論」才要在創設「未定」、「代管」後,再創設一個「台澎居民自決權」。

從上大概可以理解,「台灣主權未定論」為彌補其在國際法上論述的不足,實際上創設、借殼上市了許多專有名詞。這也是為何筆者會在先前說,「台灣主權未定論」確實可以自成一體,因為它自行創設了許多新詞彙。然後由於這些詞彙係自行創設,因此並不具國際法意義,所以「台灣主權未定論」就難以通過國際法檢驗。

結論

本文首先從探討《開羅宣言》是否有國際法效力開始,認為由於《波茨坦宣言》和《降伏文書》,日本有國際法義務要將台澎歸還予中華民國。不過在《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第2條中,日本並未明確表示將台澎歸還予中華民國。雖然可以從《中日和約》第4條、第10條、照會第一號和其後的國際實踐,得出中華民國領有台澎,不過卻也因此衍生出「台灣主權未定論」。另一方面,「台灣主權未定論」雖然可以自成一體,不過卻是藉由自行創設新的詞彙和概念,經不起國際法檢驗。值得一提的是,由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和《降伏文書》,日本有義務要將台澎歸還予中華民國,若有論者認為日本並未歸還台澎,那是否就代表日本違反國際法義務?中華民國是否得據此要求日本履行義務呢?

在歷經數次總統大選、政黨輪替之後,即使是民進黨,其一線政治人物也很少再提及公投制憲、公投建國,或以此為目標。事實上,這樣的現象就比各類國際法文章更能帶給「台灣主權未定論」實質傷害,其背後反映的箇中原因相當值得深思。最後,雖然本文通篇在探討國際法,不過事實上,筆者認為國際法並無法脫離國際關係。所以說,關於台澎主權的定位問題,就有許多國際政治的考量因素,並且加上歷史、意識形態等等因素,就使得這個議題更加複雜,各方之間的論爭也難有實質對話。因此在無法期待論爭有結束的可能時,我們不彷先拋開這些論爭,仔細思考,到底是哪套理論,有可行性,可以實踐,並且能為我們帶來最大利益。也就是說,如果一套理論不具可行性、無法實踐,無法為我們帶來和平和穩定,那自然,就不是我們應採用的理論。或許這樣說,太多實用主義、太少理想主義,但很遺憾的是,國際關係的殘酷並不容理想主義的憧憬。

*作者為台大政研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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