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外交部《開羅宣言》撤帖之爭議 看「台灣主權未定」論

2017-07-2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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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事實上,除了第2條,《中日和約》中還有其他涉及台澎的條文。其第4條就表示,1941年12月9日以前與中國所締結的一切條約歸於無效。從此來看,日本於1895年取得台澎的《馬關條約》也在此列。而如果《馬關條約》無效,那日本就無法自清朝處取得台澎,如此一來,繼承清朝的中華民國就自然領有台澎;此外,《中日和約》第10條則規定,台澎居民應被認為中華民國國民;條約附屬的照會第一號亦表示,本合約適用於中華民國所控制的領土。也就是說,綜合《中日和約》的各條文來看,筆者認為台澎自然歸於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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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筆者也必須承認,雖然綜合《中日和約》各條文,可以得出台澎主權歸屬中華民國之結論。不過若《中日和約》或《舊金山和約》中有明文指出日本將台澎歸還於中華民國,則根本就不會有任何「台灣主權未定論」的理論空間。因此不能武斷地說「台灣主權未定論」係毫無根據,而必須對「台灣主權未定論」進行有理據的辯駁

五、台澎主權真是「未定」嗎?

與其老生常談,糾結在中華民國是否領有台澎。筆者在此就試圖從反面來探討,以國際法的角度來檢視「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論點。

首先,如果中華民國不領有台澎,我們第一個必須思考的是,誰領有台澎?中國在1895年前領有台澎、日本在1895年後領有台澎,而日本在1952年4月28號《舊金山和約》生效後,不再領有台澎,基本為各方所共識,較無爭執。所以問題就來了,在1952年後,到底是誰領有台澎呢?持「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論者,大致會主張中華民國僅係代管台澎,並未領有台澎,或主張台澎為聯合國託管地、或主張台澎歸於美國、或主張台澎主權現在仍未定,嗣後待台澎人民自決而定。

而針對陸地的國際法定位,大致有以下幾種種類:國家領土、無主地、託管地、非自治領土。後兩者,即託管地和非自治領土,必須由聯合國所認定,並非可以任意主張,而台澎並不在此認定之列,因此就不可能是託管地或非自治領土,並且也不能據此享有所謂的「民族自決權」,因為就聯合國規範來看,民族自決基本僅限於託管地和非自治領土。所以說,從此來看,台澎在國際法之地位上,非無主地即國家領土,其他之地位主張,皆難謂具有國際法意義或為國際法共識,而多為一家之言。

六、為什麼「台灣主權未定論」要主張台澎主權「未定」?

從前述對於陸地之國際法地位的探討,可以理解,「台灣主權未定論」所謂的「未定」,事實上是不具國際法意義的。那為什麼「台灣主權未定論」要特別創設一個新的名詞「未定」,而不使用具國際法意義的陸地種類呢?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在於,扣除掉聯合國明列的託管地和非自治領土,國家領土和無主地並不存有主權未定的論述空間。也就是說,「台灣主權未定論」之所以創設所謂的「未定」一詞,就是為了避免以國際法來討論台澎歸屬。筆者並不否認「台灣主權未定論」是一套自成一格的理論,但筆者認為「台灣主權未定論」無法經得起國際法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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