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外交部《開羅宣言》撤帖之爭議 看「台灣主權未定」論

2017-07-2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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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國際法上,要檢視某一文件是否屬於條約,除了簽署人地位、簽署內容外,更重要的是國家自身行為。也就是說,檢視該國是否有把這項文書視為條約。從這個角度來看,美國國務院在1969年時所出版的《美國1776-1949條約及國際協定彙編》(Bevan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第3冊,就將《開羅宣言》收錄其中。也就是說,連美國國務院都把《開羅宣言》當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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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地來說,由於《開羅宣言》為經中美英三國的最高領導人所發表之宣言,條約之判斷與其名稱無關、其內容受到三國所忠實履行,其文件被當事國外交部門所收錄,自然就不同如有論者所言,並非條約。 

 

二戰時被轟炸過的台灣總督府。(wikipedia/C.C BY-SA 3.0)
作者認為,從《開羅宣言》除了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外,其他內容諸如中美英三國堅持對日作戰等也都被忠實履行。所以從履行程度來看,很難說《開羅宣言》只是一紙宣示文件。圖為二戰時被轟炸過的台灣總督府。(資料照,wikipedia/C.C BY-SA 3.0)   

三、僅憑《開羅宣言》,能確立台澎歸屬中華民國嗎?

雖然《開羅宣言》為各方爭執之地,但實際上,《開羅宣言》並無法確立台澎主權歸屬中華民國。因為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4條,條約必須經第三國同意,才能對該國有拘束力。所以說,由於當時台澎歸屬日本,日本並無參與《開羅宣言》,因為決定台澎歸屬中華民國的《開羅宣言》對日本來說,並無國際法拘束力。

不過由於日本在同年隨後的《天皇詔書》和《降伏文書》中,同意《波茨坦宣言》。因此《波茨坦宣言》中所謂《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的效力,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5條經第三國日本以書面明示接受後,自然對日本產生國際法效力。也就是說,雖然僅憑《開羅宣言》無法確立日本有義務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但由於《降伏文書》同意《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中包含《開羅宣言》,因此日本就有國際法義務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

四、《中日和約》沒有明確規定臺澎歸屬?

雖然《降伏文書》、《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確立日本有歸還台澎給中華民國的義務,但並不當然表示台澎已經係屬中華民國。礙於內戰與國際情勢等因素,日本正式確立將台澎主權,毫無疑義地歸還予中華民國,事實上則要等到1952年4月28日的《中日和約》。

不過,其實早在1951年9月,在《舊金山和約》第2條中,日本就已表示放棄對台澎等島嶼的權利。不過由於條約無法拘束非條約當事國,因此在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就台澎島嶼權利的問題。就必須待至1952年4月締結的《中日和約》才能加以解決。而若單就《中日和約》第2條來看,其條文僅能確認日本在1951年9月的《舊金山和約》時,就「已經放棄」(has renounced)台澎,並未直接宣示台澎由誰取得。因此有論者便以此為依據,發展出所謂「台灣主權未定論」,認為中華民國並未取得台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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