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和均觀點:地方政府捍衛住民食品安全責無旁貸

2020-09-0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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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體系正義的要求。豬肉或豬肉製品是否容許瘦肉精?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應該是以安全容許標準為區分,衛福部的政策決定都不能違反食安法的明白意旨。不過,令人質疑的是主管豬隻畜養的農委會的作法,一方面依照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1款公告明年1月1日開放包括萊克多巴胺的藥物飼料添加物合法,另方面,卻不斷重申國內畜養的肉豬,不得添加任何瘦肉精,甚至說不會核發藥證給申請廠商,此項對國內業者的禁令,卻是包括萊克多巴胺在內。這會令人非常奇怪—進口美豬可以有瘦肉精,國內豬肉卻不可以,似乎萊克多巴胺藥物飼料添加物的合法,明顯為了便利美國肉品的進口,同時,不願意讓國內養豬業者好不容易放棄使用瘦肉精的習慣被打破。立意雖好,卻造成法秩序上的混淆。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為維護動物健康,健全畜牧事業發展,意欲在飼養畜牧動物時,就嚴格把關,避免藥品濫用或誤用,使動物健康受損,國人在食用健康受損的動物肉品或肉製品時,亦因連鎖效應傷害健康。因此,該法的核心意旨,也在於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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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立委葉毓蘭(右三)、鄭正鈐(左三)、台北市議員徐巧芯(右二)召開「臺美關係真進展?開放美豬牛背後的國家利益探討」記者會。(蔡親傑攝)
立委葉毓蘭(右三)、鄭正鈐(左三)、台北市議員徐巧芯(右二)召開「臺美關係真進展?開放美豬牛背後的國家利益探討」記者會。(蔡親傑攝)

綜合觀察衛福部與農委會的措施,讓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因為從體系正義分析,國內外豬隻畜養業者在肉品供應者的本質上是相同的,若是衛福部真的認為瘦肉精的使用,可以配合我國人膳食習慣,而訂有統一的安全容許標準,那麼農委會就不能只對國外肉品開放,不讓國內業者使用;反之,農委會既然反對國內業者使用,其理由在於,國人既然對於瘦肉精有疑慮,國內業者不使用它,會有助於國產豬肉的市場佔有率。然而,事實上,一般民眾在購買肉品時,不是只有健康考量,也有經濟考量,瘦肉精的使用將使正常的肥瘦比例產生改變,瘦肉增多;大量外國冷凍豬肉傾銷,使售價低於國產豬肉很多時,對於經濟弱勢的民眾無疑具有購買吸引力,造成在食品健康上有階級之分,恐對於國內弱勢者、豬農皆造成不公平。

更使民眾看不懂的是,不分藍綠的地方首長宣示全面禁止中小學生營養午餐與長照老年共膳餐購買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與肉製品,衛福部、農委會卻完全噤聲;在此同時,卻批評地方食安管理自治條例不能禁止販賣瘦肉精肉品與內製品—營養午餐與長照可以拒絕萊克多巴胺,地方卻不能?前後態度首鼠兩端,不符合現代政府善治典範。相反地,地方食安管理自治條例禁止含有瘦肉精的肉品或肉製品在市面上販賣,有助於弭平國內外豬肉供應者的不平等現象,同時,更是符合多數國人堅持健康,拒絕瘦肉精的觀念。

*作者為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助理教授、巴黎第一大學比較法學博士,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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