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義銘觀點:經濟部為了大同個案而曲解法律之蝴蝶效應

2020-09-0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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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司長李鎂於109年8月12日記者會時表示:「(按:大同公司)董事長在今年6月30號召集股東常會、在主持股東常會的時候,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認定,或者是法院裁判的情況下,就擅自指示所屬人員剔除28戶,總計高達百分之53.32股份的表決權跟選舉權,那這是剝奪了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79條以及198條享有的表決權跟選舉權……這是違法的一個做法。」一再重申經濟部立場,強調大同公司係在未經法院裁判的情況下,就違法地擅自剔除部分股東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惟若以此標準,回頭檢視經濟部此次許可處分,經濟部根本就是打臉自己。承前所述,經濟部此次許可處分最大之癥結點在於大同公司董事會是否能正常運作,即有無「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不能行使職權」之情況,而與此癥結點具緊密關聯性之問題,即大同公司106年董監事改選決議效力究竟為何,然該決議效力既如前述,呈現一判決肯認其效力、一判決否定其效力,且皆尚未確定之現狀,則理應待最高法院作出最終裁決或待判決確定後始能論斷,亦即,大同公司之董事會究竟能否正常運作、有無「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不能行使職權」,實皆待最高法院之判決結果,並非經濟部或金管會可得置喙。詎料,經濟部此次未待最高法院作出判決,於該案尚未確定、大同公司之董事會是否能正常運作仍懸而未決之時,即逕自認定大同公司之董事會有「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不能行使職權」之情況,甚至斷言「(按:大同公司之董事會)沒有董事會應該有的功能」,除並不尊重司法機關外,更可能使社會大眾誤以為經濟部甚或提供意見之金管會,得凌駕法院自為判斷公司之董事會有無「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不能行使職權」。此種跑在法院前面的作法,形同經濟部代替民事法院否認大同公司董事會之有效性,進而貿然准市場派股東越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恐已侵害三權分立之憲政體制。經濟部此次「擴大解釋」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所稱「其他理由」,大開法治倒車之作法,後續恐將引起各市場派股東爭相仿效之風潮,對臺灣現已不平靜之市場更添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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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9日說明「大同公司變更董事登記處理情形」。(盧逸峰攝)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日前說明大同公司變更董事登記處理情形。(資料照,盧逸峰攝)

據了解,大同公司市場派股東在取得經濟部之許可後,因需於今年11月30日前召開股東會,市場派各方人馬現已積極整合分配席次準備召集股東會事宜,據悉其等將於近日宣布召開股東會。大同公司或公司派股東除可對經濟部之許可申請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可同時聲請停止執行或於民事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市場派召開股東會。大同公司公司派股東除可參加市場派召開之股東會,以捍衛經營權外,並得依前開公司法第171條規定,召集董事會,由董事會再次召集股東會。姑且不論大同公司董事會再次召集之股東會是否能達出席門檻確實召開、是否能真的捍衛經營權,其再次召集股東會之行為,已足使經濟部此次許可處分及所執理由(按:即客觀上難以期待大同公司召開股東會)顯得極其荒謬,輕易即可推翻,更使經濟部核准市場派召開之股東臨時會,產生合法性不足,而有遭認定無效或遭撤銷之極大風險。經濟部打著為使大同公司之公司治理得以落實、保護股東權益之大旗,核准市場派召開股東會,其作為固然滿足了一時民粹報復式快感,但卻犧牲長久點滴建立的法秩序,經濟部給大同公司市場派股東精心炮製的嗎啡幻象,將在法院嚴格的審視下見光而亡,而市場派股東的錯愕夢醒時分,將會給經濟部帶來更大的夢靨,而苦主大同公司的未來,將衍生更多訴訟而永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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