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依俐觀點:吸毒弒母案─政府不能對法制疏離及人民心聲不覺不察

2020-09-0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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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主觀判斷:無從證偽者非科學

近年來屢次出現的這類判決,不僅學過法律及未學過法律者間存在巨大鴻溝,連檢、警、憲、調、審、辯、醫等之間對於這類案件也常有重大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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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長爭端的精神鑑定等雖被視為專業,卻也同時被認為常帶主觀或門檻標準模糊,不像真實的科學經不同人以相同程序一再驗證皆可獲致相同或至少95%可信賴度之結果。若「精神狀態」難以被普遍一致無誤地衡量,缺乏專業辦法或途徑來辨別行為人是否裝瘋賣傻演很大,是否:1.犯前已知免責法規與判決﹔2.犯嫌蓄意進入某種狀態﹔3.犯後掩飾,那難辨真假、無從識破騙子的鑑定就會被當成只是無力而未必受認可的有限客觀甚至替犯罪背書的偽客觀。

精神科有醫師的專業與標準,但法官也有發現真實/定紛止爭的職責與判準,兩者關切與尺度有別,也都主客觀互見,如何對接將精神鑑定引入判決,非全然接受那麼簡單。事後的醫事報告只是其一,如何探知接近犯案時的精神狀態,仍待引入更先進的刑事鑑識方式與對過往案件之追蹤研究。

增列客觀標準:完成九年國教者吸毒與飲酒後犯罪應全面課責

刑法已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法律也已提高酒駕之刑責處罰。可見懲處某些缺乏違法認知或涉及「原因自由行為」者基本與人權無涉,無違憲法或「兩公約」。刑法理論不只一家,沒必要自限於已有破綻缺漏而屢遭大多數臺灣人民質疑為離譜走偏者。

吸毒、毒品、毒癮、用藥者示意圖(rebcenter-moscow@pixabay)
作者認為,具一定教育智識程度者,如已完成九年國教者,透過公民等相關課程對酒醉與吸毒之影響(under the influence)與可能危害,應已有一定認識與常識。(示意圖,rebcenter-moscow@pixabay)

與其完全依賴具主觀性之判斷,立法院應直接立法將較客觀的教育程度納入判準,具一定教育智識程度者,如已完成九年國教者,透過公民等相關課程對酒醉與吸毒之影響(under the influence)與可能危害,應已有一定認識與常識(納入未於臺灣受過教育之外國人或歸化國民中已有同等學力者)。這與尚無相關知識的小學前幼兒搶其他兒童玩具完全是兩回事,因為行為時點前是否曾懂事過或具違法性認知,明顯不同。擬制已完成九年國教者應已具備知曉吸毒與飲酒之後果的心智意識,使其無從完全免除責任能力,而仍可被追究一定之刑事責任。但若另涉其他法定事由(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或年滿八十歲人之行為,或仍在思覺失調/心神喪失中等情況),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實,一定有不少人相信:若讓一群國中畢業生當陪審團,絕不會做出陳筱珮審判長那樣的判決﹗

綜合安全與公僕責任:擴大查緝嚴懲販運毒品、提昇特種醫衛能量

國家的第一要務是保護國民之人身與財產安全。刑事法制之目的自應包括同理多數人所認知的善惡、最大限度保障好人守法者免於恐懼的自由、遏制犯罪或犯罪動機/行為、懲戒加害者、減少犯罪被害人、減輕犯罪被害人或家屬之傷痛、消弭輿論質疑、減少法律圈內外之觀感落差。

毒品案件本屬大宗,但有鑒於毒品之闖關與氾濫在這幾年已更明顯,而中國在美國散布各類毒品之後果已令世界觸目驚心,許多毒性強的化學製品如芬太尼,微量即可致死,迫使美國立法制裁中國,凸顯中國欲搞弱、搞亂、搞死其他國家之野心。臺灣中央與地方各權責機關應從中國侵略與國家社會安全角度嚴查、嚴禁、嚴懲毒品,中國或紅色滲透因素可使軍公教商傳媒等各領域可接觸機敏人事物者遭脅迫。台灣也要立法提高刑度,就如同之前的反滲透法一樣,祭出有效藥,不只治標亦得治本。從防毒並改革司法開始,同時也要找出源頭並從設計因應制度上,開始著手。

此外,這些案例也照見了特殊醫衛院所之數量與能力待強化,我們的政府首要應該強化防堵毒品和矯治毒犯之司法、社會機構的能量,亟需增加人民更多認識、理解、社會支持,持續投注制度及資源關切。

*作者為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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