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屏東縣政府應考慮成立交通處 因應軌道議題

2017-07-17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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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5條現行規定,城鄉發展處以及工務處分別掌理交通管理、工業、商業、零售市場管理、公用事業、公營事業、公平交易、住宅、建築管理、都市計畫及國土發展等事項、交通工程、道路工程、建築工程、土木工程、道路管理、營造業管理及公共設施等事項。將來為配合屏東各種軌道建設,建議屏東縣政府應將交通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道路管理及交通議題研發等項目從原本的城鄉、工務處分出,進行整併成為一個新的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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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一級單位現在僅有19處,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指出,縣(市)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一處、局。另依前項各款之處、局,其編制員額依下列規定設置第三點,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者,不得低於二十人。為迎接屏東軌道交通時代之來臨,以及呼應蔡總統的拚有效執行前瞻建設,如以屏東縣人口數計再依上述規定,屏東縣政府確實有空間提升行政效能整合相關行政資源成立交通處,這個新成立的交通處日後也可以發揮事權集中之效果爭取更多經費預算,藉以推廣綠能交通。

除此之外,城鄉處也應積極提出高鐵延伸屏東相關因應配套,例如屏東火車站前都更、劃設高鐵特區、成立基金、規劃商業樓地板政策以及擴大招商等。軌道建設仍需要產業配合才能讓屏東翻轉,政府的投資思維勢必要讓地方活化,例如可規劃屏東縣內工業區閒置空間為雲端科技產業重鎮、高階產業研發中心、或協助在地產業深耕屏東打開國際市場,讓農業製造業產值加倍提升等。其次,屏東老化嚴重與醫療資源缺乏,為因應老年化時代的醫療需求,以及挹注醫療資源到屏東醫療缺乏地區,加之高雄榮總、義大醫院即將在數年內進駐屏北,我們大膽提出屏東應成為雲端醫療產業重鎮,寄望縣府將來能提出具體規劃,讓屏東將來能成為南台灣觀光、醫療與高階產業中心。

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8條指出,組織編制調整事項,應透過縣務會議做出決定,縣府如決行成立交通處,亦依程序辦理,即自治條例修正要議會通過。而後縣議會也應要為了屏東軌道建設之永續管理、健全屏東交通運輸帶動城鄉翻轉、均衡區域發展等目標,依地方制度法第36條縣議會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之規定,也該全力支持縣府成立交通處。

為提升屏東整體競爭力,讓屏東縣脫胎換骨轉大人,揮別落伍落後,縣府應該審慎考慮成立交通處之必要。唯有交通處成立,讓綠能交通在屏東發達,再加上中央協助屏東擬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並確認資源提供;屏東縣府則該強化除了中央經費協助以外的政策內涵,包含土地提供、用地變更與解決環保爭議等。只要中央、地方政府戮力合作,屏東才有契機蛻變成優勢縣市,真正落實南北均衡發展與縮減貧富差距,台灣才能在未來成為均富、強盛的理想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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