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典型車禍事故迷思破除

2020-09-02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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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交通 意外(示意圖非本人/valtercirillo@pixabay)
以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來說,即可區分為加害行為、客體、損害、因果關係、故意過失、違法性與罪責等七個要件;其中,光是因果關係,即可區分成「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以及「責任範圍因果關係」,兩者的內涵各有不同。(示意圖,valtercirillo@pixabay)

迷思三:對方駕駛大貨車、連結車,撞到我這個機車騎士,因此肯定是對方的錯?

答案三:迷思三的情況,在前些陣子,比較受到媒體報導的喜愛,最近似乎較為少見。對於目前大型車輛進行轉彎或倒退,都會發出警示音,以提醒周遭行人或小型車輛,要多加注意大車狀況,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好設計、好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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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迷思三,首先要說明的是,車禍事故法律爭議上的責任歸屬,車輛的大小並非重點;重點乃是用路權的歸屬、誰被課予注意義務、被課予義務之人是否履行義務以及其他構成要件之規定與內容。其次,在迷思三的題設事實中,雖然普遍都是機車騎士受有生命或身體的損害,且大車司機多恐逃不掉《刑法》上過失傷害罪、過失致重傷罪、過失致死罪的歸咎;然而,這並不代表民事訴訟上的情況,亦不利於大車。因此,「迷思三:對方駕駛大貨車、連結車,撞到我這個機車騎士,因此肯定是對方的錯?」應該是「不一定」、需要個案判斷才對。

葡萄牙馬德拉群島發生重大車禍,造成29死28傷(AP)
作者指出,車禍事故法律爭議上的責任歸屬,車輛的大小並非重點;重點乃是用路權的歸屬、誰被課予注意義務、被課予義務之人是否履行義務以及其他構成要件之規定與內容。(示意照,AP)

迷思四:發生車禍,一定是雙方都有責任?

答案四:迷思四的說法,在現在還沒有建置更加精良的事故鑑定分析軟體的情況下,形式上不太能說有錯;但倘若實際檢視車禍案件,會發現某些法院判決,對於《刑法》第14條第1項之「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似乎有交代得不夠清楚、不夠充分的情形發生。筆者認為,在此種「對於主觀構成要件的論述,會影響注意義務的判定,進而影響到責任分配比例」情況下,如果交代不清楚,或許可能侵害了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應該審慎加以對待才是。

但是關於這點,也不能將責任一概歸咎於法官。筆者會採取如此看法,乃因考量到我國司法案件一年上百萬件、全台也就兩三千名法官,在《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仍未進一步開放的、人力依舊不足的情況下,如何做到案件精緻化處理?如以前開「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來檢視,雖然法官對於個案有需要好好處理的「應注意」的注意義務,但如果要求一個法官要在一個月三十天的時間裡,將上百件不同案情的司法案件,通通做到精緻化處理;就如同要筆者在一個月三十天的時間裡,講授上百班不同內容的法律課程,筆者的喉嚨與大腦,就算能撐完第一個月,也絕對撐不了第二個月。因此,要求全部案件精緻化處理一事,法官根本就「不能注意」,因而不可歸責。

小常識補充:實務上常見有「初判表」的應用,但初判表並非具有拘束力的法院判決,亦非《強制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其實並不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一般僅為承辦車禍事故的員警個人,對於當下車禍事故的一些個人意見;這僅只代表個人意見,並不具有強制力。上面記載的肇事責任分析,僅供參考,其內容並不等於經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後的情況。所以,如果對方拿著有利於他自己的初判表,想對讀者獅子大開口,索取巨額損害賠償,還請冷靜以對、不要被嚇到了。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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