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教育》為學位的名與實指點迷津

2020-09-14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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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社會中學位論文的抄襲事件層出不窮,對此,作者藉由釐清學位的名稱,說明其實學位與學問兩者之間的關係並不密切。示意圖。(資料照,取自pixabay)

近來社會中學位論文的抄襲事件層出不窮,對此,作者藉由釐清學位的名稱,說明其實學位與學問兩者之間的關係並不密切。示意圖。(資料照,取自pixabay)

學位與學問兩者之間的關係本來並不密切。換言之,學位高並不見得學問好,而學問好的人未必有高學位。學問是實,學位則是名;最好是名副其實。然而我們在制度上卻做了三件事,使得社會大眾只重視學位之名,而不在乎學問之實。於是乎學位論文的作假或抄襲事件乃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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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三件事呢?一是公家機關拔擢人才往往將學歷作為重要考量,甚至將敘薪與學位掛勾;這就使得學位成為大眾追逐的對象。二是教育當局過去二十多年來不只廣設高中與大學,還廣設碩士班與博士班,乃誘惑教授們藉收學生圖利,學生們以繼續升學為時尚;於是學位不免粗製濫造,而學術風氣乃益形敗壞。三是教改使高中學生的程度下降,而大學同時卻不思嚴謹把關,以致大學生水準高中化;若社會要求從前大學生的程度,只得求諸碩士班。

近日學位問題成為大眾關懷的課題;相關問題相當多,在此只能擇其一、二討論。釐清學位的名稱,至少可以有助於問題的解決。

為了衝「好看」的升學率,大陸這間初中選擇勸退成績倒數的學生。這,真的還算真正的教育嗎?(示意圖/naosuke ii@Flickr)
作者點出,由於我國過去廣設碩士班、博士班,誘惑教授們藉收學生圖利,導致學術風氣益形敗壞,再加上教改發展,使大學生水準高中化,欲達過往大學生的程度,只得求諸碩士班。示意圖。(資料照,取自naosuke ii@Flickr)

本國的學位制度是從外國抄襲而來。查《學位授予法》始訂於民國24年4月,其後屢經修訂,但基本架構沒有改變:「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這三種學位名稱都是翻譯而來,學士出自日譯Bachelor,碩士譯自Master(日譯作「修士」),博士復出自日譯Doctor。其實master與doctor兩詞在西方的原始意思都指「學或術有專精可以為師之人」,被大學借來當學位的名稱。中文美其名為「碩士」與「博士」,因而缺少了其原來「專精之士」的涵義,實不恰當;但因大眾已習以為常,只得沿用。本文乃試圖加以辨明。

先說碩士學位。國外的Master本有所謂「論文碩士」(Thesis Master)及「非論文碩士(Non-thesis Master)」之區分——「非論文碩士」只要求修課(有些課須繳學期報告)並不要求寫論文。查民國24年的《學位授予法》,其中對「碩士學位候選人」的要求,並無論文之規定。到民國66年1月「全文修正」時才增加規定為「碩士班繼續研究二年以上,並完成碩士學位應修之課程及論文,經考核成績及格者」。該法歷經民國83年4月及民國107年11月兩度「全文修正」後,復增加兩款規定:「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

換言之,根據現行法規,碩士分為三類:論文碩士、技藝碩士與實務碩士(例如EMBA之類)。既已如此,建議法中明訂「論文碩士」、「技藝碩士」與「實務碩士」三種名堂,而不要一律通稱「碩士」,如此可省去許多誤解、猜疑與作弊

20200827-論文,書籍,閱讀,書本,研究。示意圖。(pixabay)
作者指出,在我國的法律中,並非所有碩士都需要寫論文,因此,建議應在法中明訂「論文碩士」、「技藝碩士」與「實務碩士」三種名堂,藉此區分以省去諸多誤解。示意圖。(資料照,pixabay)

再說博士學位。全世界大學的Doctor of Philosophy(PhD)殆無例外都要求寫論文。我國《學位授予法》對博士學位的規定是:一、「修滿應修學分。」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三、「依法修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四、「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可見我國的「博士」,依法就相當於外國的Doctor of Philosophy(PhD)。日本的《學位規則》中規定,博士學位分為「課程博士」和「論文博士」兩種;「論文博士」不須修課程,可只憑論文通過口試後取得學位。但要點是,必須寫博士論文。(Philosophy 本意是「愛智」,Doctor of Philosophy(PhD)是一專有名詞,譯為「智士」則宜;稱「博士」是約定俗成,有人硬要「博士」前加上「哲學」兩字,則屬多餘。)

但歐美各國doctorate的名稱五花八門,意義大為不同,可大別為學術的(academic)與專業的(professional)兩大類。學術類而要求寫論文的如PhD既稱之為「博士」,則專業類不寫論文的doctor就不可稱之為博士,而只能名為「專士」或「研士」(指在某一專門有鑽研)才合理。如將所有doctors都名為「博士」,就會有以魚目混珠之嫌、之弊。

美國至少有兩種常見的doctorate,其實只相當於不寫論文的「專士」。一是法律學院頒授的Juris Doctor(JD),乃係學士後修習的法律領域初級學位,宜稱為「法律專士」(可是獲得此學位者常在臺灣以「法學博士」的名號唬人)。二是醫學院頒授的Doctor of Medicine(MD),亦屬學士後修習,為考醫師執造必須先取得的學位,宜稱為「醫專士」(然而在街上,我們卻到處都見有「醫學博士」招牌)。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JSD或SJD)才是真正寫論文的「法學博士」;而PhD in Medicine才是真正「醫學博士」。

20190908-教師、老師、教育、師資。示意圖。(取自rawpixel@pixabay/CC0)
歐美各國對於博士學位的名稱各有不同,可大略分為「學術的」與「專業的」兩大類,其中專業類可以不寫論文的,就不可稱為博士,而是稱作「專士」或「研士」。示意圖。(資料照,取自pixabay)

又,Doctor of Musical Arts(DMA)乃屬演奏方面的學位,宜譯作「音樂研士」或「音樂專士」之類,以作區別。本來,術業有專攻,各行業並無高下之別,寫論文者也並非就高人一等。作區別是為更突顯專長,而使名副其實

至於「榮譽博士」(Honorary Doctorate)則不是學位,是屬榮譽;這也必須澄清。我們的《學位授予法》有「名譽博士」之規定,則犯有雙重的錯誤——它既非學位,根本就不該寫在《學位授予法》裡;又該名堂明顯是「榮譽」而非「名譽」(名譽是Emeritus之譯,指退休者,例如「名譽教授」、「名譽大使」)。附帶一說:一般人常稱呼醫生(大夫)為doctor;是以「孫逸仙博士」其實是Dr. Sun Ya-sen(「孫逸仙大夫」)的訛譯。

荀子的〈正名〉篇寫:「名守慢,奇辭起,名實亂,是非之形不明,則雖守法之吏,誦數之儒,亦皆亂也。」簡而言之,名與實若不相稱,社會必趨於混亂。我們能不戒慎恐懼乎?

*作者為通識再現主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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