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殺警.弒母案》判決凸顯法治認知落差與社會安全漏洞

2020-08-2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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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權力分立」的體制運作,應予正視

依據108 年 4 月立法院第9 屆第7 會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報告紀錄,目前全國在職法官約有2千人,全國各法院107 年全年新收案件約350萬件,平均每位法官每年須承辦案件量負荷之重,超出想像之外。法官能不怨辛勞認真審案,已是萬福,如何能苛求法官再多花心思兼顧社會安全網絡的建構?何況,這是屬於行政院職責,非屬司法院體系的承審法官所能決斷之案件。批判者對於台灣五權分立各有職責的體制運作,應予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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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審檢分立」的落實展現,應予瞭解

對於承審法官既改判為無罪,對嫌犯卻未宣告監護,亦未曉諭交保,亦未強制就醫即當庭釋放梁男,造成社會恐慌,承審法官難辭未具關懷社會輿情、考量社會安全完整網絡建構之責?對此,依法論法,法官既對梁男宣判無罪當庭釋放,梁男即為自由之身。所謂梁男實為毒蟲之批判,非在承審法官受理案件範圍,實在無權置喙。之所以會差點導致梁男《逍遙法外》之狀況,恐是檢察官們過於自信必能將梁男繩之於法,難逃法律制裁而疏忽,致當宣判無罪當庭釋放,檢察官署才火速另案追究,拘束嫌犯自由,防範司法漏網。批判者對於「審檢分立」的落實展現,亦應瞭解。

二、司法精神鑑定體制的建立,應符社會輿情與法治需求

(一)、建構台灣司法精神鑑定體制具有重要且迫切性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與台灣精神醫學會於今年5月20日聯合發出的4點聯合

聲明,道破建構台灣司法精神鑑定體制的重要性及迫切性:

1.強調無論是精神鑑定或是法庭鑑識科學,都有科學的有限性以及不確定性,因此先進國家會投以大量資源,在訴訟過程中力求真相;

2.法院做出裁判前須調查整合並審酌多方證據,司法精神鑑定報告也是裁判的證據之一,但非裁判的唯一依據。

3.精神鑑定醫師需具備良好的專業能力,秉持誠實公正的態度鑑定,非考量鑑定結果是否符合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訴訟外人士之期待,訴諸輿論公審,對於法官或鑑定醫師施加莫大之壓力,若造成法院裁判或精神鑑定結果取決於輿論之聲量,無法堅持刑事實體與程序之正義,亦非台灣司法之福。

4.裁判結果所涉及的問題,可以彰顯台灣現在面臨的困境,如何在犯罪發生前進行預防與犯罪發生後進行因應,提升社會安全,應是全民之期待,我國長期對精神疾病污名化,導致病患不願就醫,進而無法受到良好照顧,此時應建立符合法律、精神衛生政策與民眾認知的共識,減少被系統遺漏的精神疾病病人。

(二)、「司法精神病院」籌設,尚待行政院拍板定案

《殺警.弒母案》無罪判決,引發社會對精神疾病或吸毒後犯罪者的處置,如何讓人民免於恐懼,已是重要輿情反映,行政院豈可等閒視之。縱然經過法務部、衛福部聯合勘查,但相關主責單位與戒護人力仍待進一步規劃。負責籌設的行政院林萬億政務委員即表示,先進國家都有「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置,英國就有3家高保安的司法精神病院、60家中低保安的精神病院;美國各州至少也有1家;歐洲部份國家也都有設置。因此,對於「司法精神病院」籌設,應是具備高度共識,期待行政院能早日拍板定案,建立完善的社會安全網絡。

*作者為中山大學亞太所法律組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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