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基本工資審議》是《勞資關係和諧》的測溫器

2020-08-2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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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和諧才能共締社會繁榮,基本工資審議已是勞資關係和諧的測溫器,其機制的運作務必具備合法性、正當性與必要性。(資料照,盧逸峰攝)

勞資和諧才能共締社會繁榮,基本工資審議已是勞資關係和諧的測溫器,其機制的運作務必具備合法性、正當性與必要性。(資料照,盧逸峰攝)

在既能照顧大多採時薪制之青年勞工、二度就業婦女、中高齡就業者以及基層勞工,並兼顧新冠肺炎疫情衝擊,避免增加企業過度負擔的多重考量下,勞動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8月18日決議明年(110年)元旦起基本工資月薪調至新台幣2萬4000元、時薪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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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會中,資方代表仍主張凍漲,勞方代表則主張應調高3%,勞資雙方僵持對立,幸與會學者專家參酌108年下半年至109年上半年經濟成長率約2%、消費者物價指數為0.16%,經濟成長率應由勞資雙方共享,再考量今年經濟情勢較差,勞方僅得分享三分之一經濟成長率,另加計物價漲幅,得到0.84%的調漲依據。最後由許部長扛下調漲基本工資政策責任,拍板定案。

此次調整基本工資,是蔡英文總統任內第5度調漲,勞動部長許銘春107年2月26日就任以來連續3度調整基本工資,預估將有208萬名勞工受惠。

從此次基本工資調漲案,勞資雙方代表仍有僵持對立情勢觀之,《基本工資審議》已是《勞資關係和諧》的測溫器。確有必要從國際公約面、憲法層次面、法令層次面來論析《基本工資審議》機制的合法性、正當性與必要性。

20200818-勞動部18日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勞工團體於勞動部外表達訴求。(盧逸峰攝)
勞動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8月18日決議110年元旦起基本工資月薪調至新台幣2萬4000元、時薪160元。此次基本工資調漲案,勞資雙方代表仍有僵持對立情勢觀之,基本工資審議已是勞資關係和諧的測溫器。(資料照,盧逸峰攝)

一、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創設訂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之宗旨

1928年(民國17年) 5月30日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縮寫:ILO))在日內瓦舉行第十一屆大會,會中通過關於規定最低工資辦法之各項建議, 並議決此等建議應採取國際公約方式。於1928年6月16日通過公約(本公約得稱為「一九二八年釐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民國19年(1930年)我國政府批准國際勞工組織「創設訂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自此,我國成為締約國之一。

公約共計18條條文,其中第4條第1項明文規定:凡批准本公約之會員國,應採取監督及制裁之必要措施,俾有關之勞資雙方明瞭現定之最低工資率,並使實付工資數額不低於規定之最低工資率。另第5條規定:凡批准本公約之會員國,應每年將各該國內適用規定最低工資之辦法之各種工業或其一部之名稱、適用之方法及其成績等報告於國際勞工局,並於報告內簡明記載適用是項辦法之工人約數、最低工資之規定率及其他與最低工資相關之重要情形。

台灣既屬國際勞工組織《創設訂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批准國,自應遵守國際公約規範。因此,每年召開基本工資審議會議,是符合國際公約內國法律化的規範,實有其必要性。

20200818-勞動部18日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勞工團體於勞動部外表達訴求。(盧逸峰攝)
台灣既屬國際勞工組織《創設訂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批准國,自應遵守國際公約規範。因此,每年召開基本工資審議會議,是符合國際公約內國法律化的規範,實有其必要性。圖為勞動部18日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勞工團體於勞動部外表達訴求。(資料照,盧逸峰攝)

二、符合憲法「基本權利」與「基本國策」之《社會權》價值實踐

我國憲法第3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以及在第13章基本國策,第152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第153條第1項「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第154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在上述憲法的4條文規範中,凸顯「照顧與改良弱勢勞工的生活品質,提升弱勢勞工的社會福祉,落實保障弱勢勞工的生存與工作權」的立憲精髓。

是故,《基本工資》的審議既是在僱主與勞工間合法約定的最低薪資金額過程中,政府適時以公權力介入作協調,以保障、照顧、改良弱勢勞工的生活品質、社會福祉、與生存暨工作權利,當然是有其合憲性。

三、符合依法行事、公平正義之程序作業

我國的基本工資制度乃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辦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之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另依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2條,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一、勞動部代表一人。二、經濟部代表一人。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四、勞方代表七人。五、資方代表七人。六、專家學者四人。另依同辦法第4條,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二、躉售物價指數。三、消費者物價指數。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六、各業勞工工資。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依據第5條之規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如會中決議調整,則將結果交由行政院核定公告後實施。

此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召開,依照前述程序完成審議作業,並達成「微幅調漲」共識,程序作業的正當性,功不可沒。

20200818-勞動部18日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由部長許銘春主持。(盧逸峰攝)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之規定,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圖為勞動部長許銘春主持。(資料照,盧逸峰攝)

管見

雖然,在今年新冠狀肺炎疫情衝擊,各行各業皆面臨重大考驗,仍達成「微幅調漲」共識,勞動部許銘春部長於開會致詞即明確表達「基本工資制定的目的在於照顧弱勢勞工的生活,『尤其收入在邊際的勞工而言,基本工資的保障不可或缺』,又因為疫情經濟、社會情勢與過去不同,語重心長懇切希望勞資可以共體時艱,共同努力下度過難關。」起了關鍵性的政策導引作用,最終勞資雙方在「雖不滿意但可接受」下,達成「微幅調漲」共識。

筆者呼籲未來在《基本工資》的審議上,仍要依據3符完成相關作業:1.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創設訂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之宗旨;2.符合憲法「基本權利」與「基本國策」之《社會權》價值實踐;3.符合依法行事、公平正義之程序作業。畢竟社會經濟的繁榮,是勞資雙方所共創,其成就與榮耀自當由勞資雙方所共享共榮,但面對類似新冠狀肺炎之重大衝擊,深信勞方也願意共赴共擔難關,這才是勞資雙方「共體時艱」的誠意表現。勞資和諧才能共締社會繁榮,《基本工資審議》已是《勞資關係和諧》的測溫器,其機制的運作務必具備合法性、正當性與必要性。

*作者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中山大學亞太所法律組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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