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2500元?為什麼當採購案的評選委員

2020-08-1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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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以為,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也蠻辛苦的?除了那2500元的出席費外,或被質疑是否有紅包?否則為什麼要那麼辛苦奔波/冒法律風險?其實,機關依法得就每案發給評委約700元的審查費,但除雙北市、公路總局、台糖公司等機關外,大部分機關都不發,因為預算不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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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已有幾位國立大學教授因採購評選喝花酒、收賄等而被判刑達7年不等。致少數國立大學土木系不鼓勵老師去參加採購評選,若出事除了有牢獄之災外,對校譽也傷很大!

願者上鉤?若沒有評委願意出席,則機關的「最有利標」之評選程序勢必無法進行,延期辦理會使工程預算被收回去之虞?所以基層的承辦人員最辛苦!造成這幾年來,機關的工務/建築/採購職缺空出較多,原因是怕承辦工程採購,非但法律風險高,還要面對少數廠商的唯利是圖,那與公務員文化畢竟大不同,要如何溝通/依法行政呢!

球員兼裁判?工程會主委吳澤成於13日表示,相關防範機制本來就有在運作。筆者以為,本案爭點係在有無利益迴避?非球員兼裁判也!工程會表示:

1. 機關成立評選委員會,除特殊情形外,應將其評委服務機關及學經歷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各界視是否專業相關或公正/利益迴避?。

2. 個別委員之評分有明顯異於其他委員時,或有偏離事實之明示/暗示等;工程會接獲後會請機關檢討/啟動稽核,確保評選公正。

筆者建議:

1. 於工程會的建立制度下,採購評選弊案確實已較以往少很多。建議日後是否可以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中,得依其自由意志簽署「不賄絡」、「指認評委已利益迴避」的切結書,以和評委簽署的「切結書」:評選如有不法,適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內容相配套。

作者建議,日後可以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中,得依其自由意志簽署「不賄絡」、「指認評委已利益迴避」的切結書,以和評委簽署的「切結書」。(作者提供)
作者建議,日後可以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中,得依其自由意志簽署「不賄絡」、「指認評委已利益迴避」的切結書,以和評委簽署的「切結書」。(作者提供)

2. 對於承辦採購公務員,是否可以考慮給予如同法務/會計人員的採購專業/風險加給?因為工程採購動輒上億/數十億/數百億元,只要每月多給他幾千元獎勵,對於節省工程預算/找到優良廠商/留住優秀工務員,所費不多但效益甚大!

3. 工程會或六都政府對於採購評選委員,建議設有教育訓練機制?因為目前對於承辦採購之公務員,工程會設有需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證照」之訓練制度。但對於採購評選委員卻沒有,而後者對於哪家廠商得標的影響力是比前者大啊!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現任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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